(二)、 如何看待审计报告及注师的作用。
“刘文”中提到,“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因为它等于说:验资报告的作用仅仅在于向世人昭示:看,注师切实执行了其执业准则的规范程序。”“那么,我们还需要注师和验资报告干什么?”据笔者所知,审计准则有着其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以存货审计为例,已从过去的仅要求注师对会计记录和数字计算进行审核发展到今天的必须对存货进行监盘。时至今日,正因其有效性已经得到公认,审计准则才能在世界上通行(虽然各国审计准则的内容和要求略有不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因此,审计报告的作用当然不仅仅是向世人昭示注师只是执行了其执业准则的规范程序,因为,如果注师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就能合理地保证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一句话,作为指导注师操作的程序以及提出注师操作过程具体要求的现行审计准则,是长期实践的结果和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简单说明如下:1、实践操作方面,以验资为例,审计准则规定,对于以货币资金投入的验资,注师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的基础上审验投入资本。就是说,注师应该先拿到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当然不能是复印件),然后按规定对各项进行查验(有建议应验证8个方面[6])。 如有必要,注师还要对相关帐户进行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向银行函证。如果注师认为连银行回函内容的真实性都不能相信,出于职业上的谨慎,就应解除委托合同。试问有哪一位注师执行了这些程序以后还不能得出“与实际相符的验资报告”? 2、 从理论方面(指数学基础)看,采用抽样技术是现代审计的特点,虽然不是所有的审计程序都可采用抽样技术。但无论是采用统计抽样技术还是非统计抽样技术抽取样本,还是注师根据审计证据作出专业判断得出的结论,从概率统计的观点看,都是符合统计规律的。即,注师根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出的判断与客观实际相符的说法符合统计规律。因为,如果将一次具体审计看成一随机事件,将该次审计的结果看作一随机变量,则该随机变量是大量独立随机变量的和(根据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的综合),因此,该结果与客观实际是很接近的。根据就是概率统计中的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或者说,注师只要“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就能合理的保证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的理论基础就是概率统计中的“小概率事件的实际不可能原理”(其过程并不是根据形式逻辑的推理)[7]。至于其“合理”的程度,则与审计证据的选取和注师为得出审计结论而采取的具体程序有关。例如,为审查应收帐款余额而选取样本时,出于对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通常(除个别金额较大的)取显著性水平(误受风险)0.05就够了。那么,为什么“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师还有可能得出“与实际不相符的验资报告”?笔者认为,如同法院审理案件,有了公正有效的程序,当事人才能充分地提供证据、陈述自己的理由,至于能不能得出公正的判决,那就要看法官是否“合格”。显然,这种情况与审计准则无关,而应属于另外的规范的调整范畴。3、如果注师不能保证审计报告内容与实际的绝对一致,注师是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笔者认为,(1)、 如果公众投资人想要得到的是保证,而不是信息,他们应该找的是担保人而不是注师。(2)、 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注师虽然不能保证审计报告内容与实际的绝对一致而仍有存在的必要。现实中我们是否因为在民事审判中有人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符合客观实际的判决或在刑事审判中因为证据不足而释放犯罪嫌疑人 (假设以后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进而提出:因为法院不能绝对保证正义得到伸张,所以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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