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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认定理性析

  经过:
  1997年9月19日,苏州常熟公安报第三版刊登“期货场上亏血本、骗取贷款被逮捕”一文,文中叙述了“犯罪嫌疑人”沈柏青因“炒期货”亏了血本,为了企图在期货市场“搏一击”, “犯罪嫌疑人”沈柏青处心积虑骗取了巨额银行贷款……文章最后评论说“沈柏青的沉没是必然的,他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赌徒的心态和骗子的行为践踏国家的金融秩序,使国家银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与他犯罪行为有关的人……沈柏青的教训是深刻的,市场经济下的商海是风险与利益交织,失败与成功转换的竞技场,不遵守‘竞赛规则’,轻则被‘淘汰出局’,重则被‘锒铛入狱’,请闻者足戒。”
  1998年7月,“犯罪嫌疑人”沈柏青在被羁押近10个月之后拒绝了已经聘请的辩护律师,经人介绍,托家人找到了我们(我们当时在苏州大学教刑法学、兼职于苏州东吴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我们便很快投入办案,这是一起涉及诈骗金额几百万元,而且从常熟市公安局到常熟市检察院,再从常熟市检察院到苏州市检察院,侦查与补充侦查近一年的经济案件。此后,我们便长期在常熟市看守所、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奔波,时间久了,沈柏青被人们称作了“审不清”。
  我们一、二审的辩护观点主要是:1、由于上诉人沈柏青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沈柏青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常熟支行的诈骗犯罪不能成立。2、由于上述人沈柏青骗取常熟市宇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公司担保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沈柏青骗取常熟市宇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公司的担保,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1998年11月1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柏青犯诈骗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我们继续接受被告人的委托,走上了漫漫的、艰难的上诉路。由于一开始,我们便为“犯罪嫌疑人”沈柏青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决作出后,我们深知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将是“前途渺茫”,特别是在当时的国情、案情下。然而身为律师,特别是身为大学刑法学教师,凭着对刑法精神的理解,凭着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凭着对被告人负责,更凭着对法律负责的一腔热情,我们仍然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依然愿意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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