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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确定了五项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2、明确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应明确。3、平等原则: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4、比例原则。该原则的内容有三项:(1)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达成。(2)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3)采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之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5、诚信原则: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的信赖。
  对主要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为我们分析,把握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趋向等重要问题提供了极其有益的实证条件。从中可以看出,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不尽相同,但围绕“合法、合理、公开、公正、效率”这一中心内容而展开,这一点倒是大同小异的。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到底有哪些呢?对此,学者们的意见也不一致,尚未达成普遍共识。但归根结底,都离不开对公正与效率两个基本价值目标的追求,并且整体上呈现出一种由繁至简的趋势。
  根据以上的实证分析和学理探讨,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行政民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其中行政民主原则体现为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参与原则两个子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则表现为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在具体论述各原则之前,笔者试图探讨几个问题以此加深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何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学者们各自从自己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出发,提出了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核心的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为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正当原则、参与原则;复审原则、效率原则;其中核心原则是“参与”;“公开”、“公正”和“正当”保证“参与”的有效性;“复审”是“参与”在一定条件下的充分延展。“效率”则是“参与”的界限;因此,它们都围绕“参与”,但又不是“参与”本身;[24]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为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审原则、顺序原则、效率原则,而核心是公正原则,“公开”和“参与”是为公正提供实际可能性,保证“公正”的有效性,“复审”则是为了“公正”提供进一步的机会。[25]
  笔者认为“公正”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首先,将参与原则作为核心,是混淆了行政程序法的原则与制度的界限。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这是各国及学者们达成的共识,但这并不是说承载听证制度的行政参与原则就理所当然成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参与仅为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这个目标。将公开、公正、正当视为保证“参与”有效性的手段,实则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其次,基本原则核心的确定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有关,并直接受制于价值取向。行政程序法将公正视为自己的最高价值目标,那么基本原则的确立都应围绕这一目标来展开。
  复审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能否成为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基本原则处于目标模式和具体原则、专门制度的中介,因此在确定基本原则时就要求基本原则一方面要体现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另一方面又要对具体原则、专门制度具有统率作用。因而,基本原则过大过小都不能发挥基本原则应有的功能。
  复审原则是指对于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应当给予事后补救的机会,以及给予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机会。行政行为即使有严格的事先程序,也可能发生错误;即使没有错误,也应当给予相对一方当事人表示疑问的权利。因此,复审原则既是为提高行政行为的质量考虑,也是为保护相对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考虑。实现复审原则的途径是赋予相对一方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不服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建立复议程序或申诉程序。
  应当看到复审原则在行政事先程序和事后程序的衔接上具有存在的意义,但是,我们所研究的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理和评价标准”,它应能指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相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复审原则更表现为专门的具体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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