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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之体制障碍分析

  (4)忽视地方的合理利益。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地方的合理利益被抹杀了,不会或很少产生地方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审判主要专注于专政职能,与国家地区及社会各方向的利益并无冲突,其调整功能尤其是调节经济的功能与行政指令相比作用甚微,而改革开放以后,开始了向地方放权的过程,地方享有一定自主性和合理利益,由此出现了地方空前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地方冲突表面化了,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要求审判权发挥其调整功能时,既存的体制便面临考验,考验的结果无疑说明了传统审判体制的不适应和狭隘性。
  内部:管理行政化
  我国的传统社会里,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划分,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也只是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统治的一部分内容;建国后,由于人民政权刚刚建立,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在审判中只能依据党和政府的政策及不健全的零散法令,形成了政策、行政命令和法律不分的情况,且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状态的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再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需要,形成了全方位的行政管理体制,不仅对政府工作采用行政管理方式,其它各行各业均采用了行政管理方式,法院内部管理也不例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行政化,也是“权力地方化”在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上的反映,“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性质和规律,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注4),笔者对照审判独立的要求,对现行法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尤其是一些流行做法试作简单剖析。
  (一) 人员组成的非专业化
  审判独立最终须由具有现代法治信仰和较高法律专业水平的普通法官来担当,但目前,司法审判队伍的主要成份是从事过行政、企业、事业、军事等工作的人员,他们“来源各异,品流复杂,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已不单纯是一般意义上的素质不高的问题了”(注5),审判实务中稍有难度的案件,或是求教他人,或是请示汇报,甚至主观误判,虽然他们中大多数已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学历,但多属电大、函大、成教一类的培训,不是经过严格训练考核取得,诚然文凭不是衡量法官素质的唯一标准,但对于跨世纪的法官,接受某一大学法律专业的系统训练,乃是其素质达到一个基本水准的必要途径,作为一名法官,如果其教育程度连基本水准都未能真正达到,期望他坚守司法伦理准则、维护司法公正、献身人类法治目标,肯定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这一切都有违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同质性要求,一个群体只有具备了某种同质性,才能成为一个有力量的共同体,也就是说,“受过同样的教育和训练,有着同样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利益,会使得共同体的成员们具有相同的语言,遵循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增进相互之间的团结,珍惜并共同维护共同体的荣誉,这样的共同体也就具备了保持其独立的内在资质和与外部社会交涉的能力”(注6),至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院内部也有人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审判独立了。其实,法学教育背景还只是专业化的初级阶段,一个人纵然受过完整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相当的司法经验,也很难适应日趋复杂的审判工作,而我们的法官绝大多数是进入法院后通过审判业务来积累经验的。“扬汤止沸,不如斧底抽薪”,对旧制度修修补补,还不如改变现行法官选任制度,从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法学教育等专业人员中挑选优秀者进入法官队伍,走精英化选任法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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