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经济条件的不成熟,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是形成审判权力地方化的又一原因。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全过程”(注1)。古罗马时的审判独立是和当时相对发达的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而我国目前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刚开始建立,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审判权力地方化,不能实现审判独立就不奇怪了。就和审判独立的联系程度而言,目前这种条件和体制影响审判独立至少体现在:
(1)我国商品经济的不发达。我国社会的物质基础的主导方面和支配力量是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这种经济形态必然导致物质变化的缓慢和僵化,思维方式的保守和心理心态的封闭,而这一切必然从物态、制度、行为、心理等不同侧面影响着我们;再者,只有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达,才能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才会越来越多地通过司法渠道来主张权利,进而推动公民和组织寻求司法途径以反对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的任意侵犯;也只有商品经济发达了,劳动分工更加细致了,才能导致社会对纠纷和争议解决机构要求的强化,为审判独立的实现提供可以依托的社会基础。
(2)我国没有形成多元的利益主体。“市场有使利益主体分散化、独立化的倾向”(注2),多元的利益主体为谋求生存发展会联合起来反对公权力(包括审判权)对市场的任意侵犯,这在客观上要求审判独立;更重要的在另一方面,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必然产生政治利益的多元化,政治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更加明细,尤其会造就以法律职业为核心的独立审判利益群体,使审判职业能作为一种独立力量对其他公权力施加影响,并能独立地把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非政治化,并充当公正的裁判者,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在国家权力体制中取得它的特权地位,保持真正的独立”(注3),审判的真正独立只有在多元的经济利益主体中才能实现,然而在我国,视多元化为洪水猛兽,根本无真正的独立经济主体可言。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
宪法地位作了新规定,确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预见,发展并最终形成多元的经济利益主体“百舸争流”之景象,进而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不远矣!
(3)没有形成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没有形成统一开放协调有序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应主要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但是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这两种手段根本发挥不了应用的作用,这就造成市场秩序客观上的混乱和人们主观要求其有序的矛盾,这时,我们往往有意或无意的滥用党权或行政权来加以规范,这必然弱化法律作用的发挥,影响审判独立;另外,没有完备的客观调控体系,市场就发挥不了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能形成统一开放协调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怪现象:盲目排外,违背规律,背离法则,障碍林立,地多封锁,部门垄断,损人利已,信用下降,地方和部门为了狭隘的局部利益,通过种种手段“挟物质利益以令审判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