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由于实际情况中,原始取得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有多种复杂的情况,所有权有可能属于定造人,有可能归于造船人,一概的给造船合同定性缺乏说服力,具体操作中还需研究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条款而定,作者认为应采德国法例,分而治之。
2、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转移
船舶所有权转移,取决于适用何种法律,也取决于签定何种合同条款,这不仅对船厂船东而言至关重要,而且当合同一方无力建完船舶而在在建船舶上设置担保物权融资时,对贷款人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根据国际私法规则,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注册登记的地法或者旗国法或标志国法律。而目前各国法律虽然对船舶所有权登记有不同规定,但是对于船舶抵押权却达成了一致,均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应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并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船舶不属于公约所指的货物范畴,以船舶为标的物的国际买卖合同不适用于该公约 。可见,关于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和抵押权社的设定都必须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实务中,许多造船合同都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工作物供给合同,因此,注意研究各国关于所有权、合同的游戏规则,同时进一步完善我们自己是很有意义的。
(1) 前提
在进入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转移的讨论之前,作者以为有必要说明两个前提:
1)造船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 单纯的承揽合同中,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承揽人权利限于劳务报酬的请求权以及相对方逾期不清偿债务时对动产标的物的留置权,以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检测、检验等工作。而定做人的权利在于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承揽人完成工作,同时履行支付价金、协作承揽人工作的义务… ,只有在买卖合同中,有易物的过程,才有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这种具有买卖性质的造船合同主要有:
A、由造船人提供全部材料进行建设的船舶建造合同
B、造船人和定造人共同出料,他们共同共有建造中的船舶。这时造船人卖的是他对船舶的那部分所有权。
2)造船人享有对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至于是否全部享有,不在所问。
(2) 各国国内法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各国在民法或买卖法中的所有权的转移问题都有具体规定,但各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很大:
1) 英国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决定风险的转移,并直接影响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有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具体来说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主要是区别特定物(Sale of Specific Goods)的买卖和非特定物(Sale of Unascertained Goods)的买卖两种不同的情况。主要规则是:
A、货物非特定化,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货物特定化是所有权转移的前提;
B、特定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双方合意;
C、卖方得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reserve the right of disposal)
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一项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2—401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应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移转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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