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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本源

  以上从哲学角度分析再结合图例1就可以得出:物质三要素性能、运动、空间时间既相适应又相矛盾==》人类社会的内在的运动形态(人与人、人与物、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和社会意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社会为什么会犯罪。前者是后者的原因。这也符合马克思的“一个运动是另一个运动的原因”。⑾ 因此,在这边可以和“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犯罪产生的根源”的观点进行商榷。按上面的分析,很明显可以看出,这些学者在寻找犯罪本源和犯罪原因的因果关系中违反了“为了了解单个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⑿ 从而导致没把握好犯罪根源的终极原因。只就“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而论“相同的条件”,没有进一步挖掘,也割断了马克思恩格斯在“相互作用”⒀ 这一小节的前后一体性。因此这些学者最终得出的只能是快接近的犯罪本源。
      四
  在“三”中已解决了“宏观上:探究社会为什么会犯罪”,同时也推出犯罪本源在于物质世界。但还没解决“微观上:剖析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马克思在其辩证法中指出“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不管是从这段话还是马克思在其它文章里都充分肯定了人这万物的主宰。因此,如果单从“三”就得出“犯罪本源在于物质”是不充分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意识是物质的反映”。人类是万物之灵,那是因为人类独有的本领--思维。人有思维归功于人脑。大脑的功能是整个人体的缩影,人体各部分在大脑有着一一对应的部位,这表明人体与大脑处于全息性的联系之中;同时,人脑本身也是遵循全息律的,脑的每一部分都包含着脑的整体的全部信息;当然,在显态上,大脑的每一部分都是特化的,都有专门的职能,每一部分都是全息与特化的统一。⒁
  我们在研究犯罪本源的过程中如果一味重视社会,而忽视“人”这个万物主宰,是十分错误的。“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人脑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是伴随着生命从“死”的无机界进化而来的。这是科学已经证实了的,无需多言。在研究人为什么会犯罪过程中,承认人脑(也是人)本身的自然属性--为人有能力犯罪做埋伏。这同时也承认世界的本原--物质。这才是唯物主义,才不会陷入唯心主义的境地。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同时,强调“人的活动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或者有或没有会是一个样的。人的活动必然深刻影响到周围的客观过程,周围的客观过程也同样深刻地影响到人自己,而社会历史规律就是在相互影响中形成和起作用的”。⒂ 这也说明前面谈到“人类社会作为一个统一体,其内在的运动形态,就是人与人、人与物之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这包括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意识))”的论述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的这段话应用在探索犯罪本源中,那就是我们在关注犯罪和周围客观过程联系的同时,别忽视只有人的活动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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