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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封建国家遣犯制度述论

  发遣给少数民族头人为奴的遣犯,以被清政府称为参加“邪教”的罪犯最多。内地许多传布秘密宗教的人员均被清政府视为影响其封建统治的心腹之患,被认为是蛊惑人心之徒,必须严加惩治,故清政府认为将此类罪犯遣送到边疆交给信仰不同的少数民族头人为奴管制,既可以在内地肃清其流毒,同时还可以“使该犯等到彼不致再行煽惑”[28]。如嘉庆初年,清政府在查办天地会等组织后,即把各地抓获的“会匪”“全行发往新疆”[29],其中很大一部分被交给维吾尔族伯克头人为奴。
  当然,清代遣犯除了被作为种地、当差、为奴三种出路外,尚有个别从事其它事务的特殊遣犯,诸如“充当长随,出入衙门”[30]等等,但为数极少,而且为清政府所不容许,清政府对遣犯出入官府之事特颁布法令:“于情罪重大发遣给兵丁为奴之犯,毋许夤缘服伺官长,致启干与公事之渐。倘阳奉阴违,一经察出,定将容留服伺之员及失察该管大臣等,一并交部议处”[31]。
      三、遣犯的地位和生活状况
  遣犯作为清政府所原宥的“情罪重大应死之人,因有一线可原,未即置之死地,其实与黑龙江等处为奴人犯无异”[32],其地位必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给兵丁为奴的遣犯和在屯兵监督下种地的遣犯,既无在边疆随意垦地置业的自由,又无任意迁徙居住的条件。遣犯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收获的粮食大部分都必须无偿交公。而从事各种差役的遣犯更为艰苦,一切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都不属于其个人所有,终年当差都得不到任何报酬。清政府规定:“此等遣犯,身获重罪,免死发往,自应安分屯田,若怙恶不 浚  ,仍行滋事,或有脱逃者,即行正法示众”[33]。遣犯在严厉的律例条文规定下没有任何行动的自由和基本的人身安全保证,稍有不轨,即可能遭到处死在内的一切武装镇压。
  至于交给军队和少数民族头人奴役的遣犯,清政府特许对遣犯进行一切折磨,按清律规定,主人对奴婢可以任意打骂处罚,而奴婢则不能有任何反抗行为,“凡奴婢骂家长者绞”,“凡奴婢殴家长者斩,杀者皆凌迟处死”[34]。这就表明作为遣犯的个体,完全是供主人任意役使的工具,毫无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清政府发布命令“特令其备尝艰苦,俾使悔过自新”[35],采取极端严酷的强制改造措施以促使其改过自新,迫使遣犯从事最繁重、最危险的工作,而在生活上却将其待遇压到最低标准,大多数遣犯仅能维持半饥半饱状态,更不用说满足治病等其他生存需求了。少数遣犯由于长时间远离家园,越发感受到毫无返回家乡与亲人团聚的希望,同时由于不堪忍受举目无亲、贫病交加、年老力衰、遭人蔑视、家庭变异等种种恶劣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的压抑,由此产生巨大的思想压力而不得不被迫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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