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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对电子商务领域内外商投资的法律影响

  门户网站获得利益的另一个途径是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内容。按照中美协定,中国入世后,北京、上海和广州可设立合资经营的门户网站,其中外资持股份额的上限为30%。2001年1月1日后,该类合资企业可在我国14座城市设立,外资持股份额可达到49%。2002年1月1日后,地域限制取消,外资持股份额上限为50%。   
  按照中欧协议,我国将提前2年开放移动电话市场。入世后外商可允许拥有25%的股权,3年后将提高到49%。外商可以跨城市经营,同时不限制其在中国任何城市的营运活动。另外,我国亦将开放电信线路租赁服务市场。 在欧盟电信公司投资中国联通方面,我国与其也达成了协议。
  2.网络软件开发商
  现行法规规定外国软件公司可以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开发、制作和销售软件。对于那些实际从事软件开发、销售的外资企业来说,入世对其有积极的影响。我国政府一直认为,中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因此,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根据该政策的规定,中国境内设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的评估、境外上市融资、税收、出口、收入分配和政府采购等方面都享有优惠政策。该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集成电路产业方面,按照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第四十条就规定了“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第五十二条则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不过另一方面,现实中许多外资企业往往超出法规的限定从事网页设计、网络系统调试或其他网络商业和技术活动。入世后,根据中美协议,外资可以从事诸如软件技术咨询、系统设计等上述业务,但其经营主体只能是合资企业。所以,届时那些以软件开发为名义而超越经营范围的外商独资企业,要么退出该领域,要么寻求与国内企业合资经营。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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