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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对电子商务领域内外商投资的法律影响

  1.外资企业产品的网上售卖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所有外资企业仅限于在自己的主页上销售自身产品。外资企业在其主页上分销其他企业的产品、为其他企业品牌发布广告或与其他网页链接的行为都是违反《目录》有关规定的。入世后,从事制造业的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有关广告和网络售卖的法规,就可以从事上述行为。
  (1)B2B主页销售
  入世前,任何外资企业不论是从事B2B的批发抑或零售业务,都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符合《目录》在投资产业方向方面的规定;第二,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在实践中,我国仅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几个主要城市批准设立了极少数该类企业。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地域还是数量上,外资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外商独资企业更被禁止从事该领域的商业经营活动。
  入世后,这类限制将会逐步放宽乃至取消。在零售业中,2002年1月1日后,外资可在特定的制造业合资企业中持多数股份。2003年1月1日后,从事一定产品生产的外资企业在地域、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额方面将不受限制。2005年1月1日后,我国市场对外资更加开放。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除百货店和连锁店之外的所有行业。
  在代销和批发业中,2001年1月1日后,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多种进出口或国内制造品的批发业务。2002年1月1日后,外资可在合资企业中持多数股份。2005年1月1日后,取消对外资的所有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产品性质的不同,取消外资企业分销产品种类限制的时间表在具体中各有不同。例如,外资在入世一年后才可以从事书籍、报刊和杂志的零售;入世三年后才可从事药品的零售,而对于零售其他商品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同样,在批发业中,外资在入世后一年可以销售大多数商品,但在入世三年内不得在网上销售书籍、报刊、杂志和药品。
  (2)B2C或B2B门户网站
  在经营中,B2C或B2B门户网站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尽可能地在网页上提供最大量的信息和链接,以赢取更多的点击率。根据其经营上的特点,门户网站被视为ICP。
  门户网站可通过为其他企业设计、发布广告以获得利润。按照《目录》的规定,广告经营与发布属于限制类产业。所以,外资从事广告产业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审批。即使得到批准,外资也只能以合资的形式经营,其持股份额须为少数。但入世后,政府对外资设立此类企业申请的处理由审批改为核准。2002年1月1日后,外资可在合资企业中持多数股份。2004年1月1日后,外商独资企业也可经营广告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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