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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对电子商务领域内外商投资的法律影响

  (二)WTO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步骤和措施
  1.逐步取消信息技术产品关税。GATT作为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电子商务的运行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由于电子商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通过电子媒介寻找交易伙伴、缔结合约,但仍然以实物形式进行交付的。对于这部分交易,GATT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所以在GATT的框架下进一步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成为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巨大潜能的前提条件。
  除了GATT的这种整体促进作用外,GATT下属的《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以下简称ITA)为全球电子商务减税的开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其硬件基础,即电脑、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产品,所以1997年3月缔结的ITA规定各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ITA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协议的50个参加国几乎覆盖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95%。而且ITA总各参加国所作的关税减让承诺是必须服从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也就是说非ITA的参加国也可享受到ITA参加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所带来的利益。
   2.电信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GATS有一个《电信附件》(Telecommunication Annex)。该附件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人获得合理与不歧视对待的条件下,进入并使用公共电讯传输网络与服务。这一规定并非是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而是保证在其他服务门类内已经得到承诺的服务能够使用必要的电信网络。例如,一国在其承诺表中开放了保险市场,则外国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就可以获准使用该国的公用电信网络服务。所以可以把《电信附件》看作是向其他门类服务提供者开出的一张总保险单,保证他们进入WTO成员方的电信网络并得到所需服务。 这一点对于电子商务非常重要,即使电信市场开放未能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内容(因特网内容服务、电子货物贸易等)依旧可以在一国的公用电信网络上进行。
   WTO对电信服务自由化的努力并未止步于《电信附件》。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又称GATS第四议定书)进一步推进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市场开放。该协议涵盖了90%的全球基础电信贸易。一般情况下,各国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大部分为政府性、公共性机构,或者是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因此,第四议定书大大放开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竞争,对电子商务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外商投资来说,中国加入WTO对其经营范围、配股、利润分配、企业运作和合法性等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根据《中美双边WTO协议》和《中欧双边WTO协议》(以下简称中美协议或中欧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下述几种典型行业及经营模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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