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对电子商务领域内外商投资的法律影响
张 嶂 陈 永
【全文】
张 嶂 陈 永
内容提要: 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加入WTO,新的法律制度势必对外商投资产生影响。本文阐述了WTO的法律原则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变化而对电子商务领域外商投资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最后通过对我国互联网业现状的分析,主张外资只有根据WTO诸项法律规则调整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才能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有进一步的发展。
关 键 词: WTO 电子商务 外商投资
一、入世前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领域外资的规范
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建设中一直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加入WTO,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的建构,势必对外商投资产生变革性的影响。本文阐述了入世后由于我国法律与WTO接轨而对电子商务领域外商投资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外商投资应如何根据我国法律的完善做出相应的调整。
过去,外商对华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这种投资的结构性倾斜与两个因素有关。第一,我国各产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同;第二,由于开放程度不同而带来的利润期望值的差异。目前除房地产业和一般的社会服务业外,我国其他第三产业的开放程度仍是较低的,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在该领域中,外资的走向和运作模式都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原有法规对电子商务领域外商投资的规制
我国目前指导外商投资行为的关键性法规是《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
《暂行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目录》则列明了具体的项目。需要注意的是,许多适合电子交易的服务性项目都列入
《目录》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中,例如,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代理业务、经纪、广告、印刷和货运等。这意味着外资若要涉足这些领域,不论其资金规模打下都要首先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审批的目的是希望在鼓励外资进入的基础上确保国民经济独立自主、健康有序的发展。不过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外资管理制度,会因政府审批的复杂和不可预见性而降低透明度;在一些领域对国内股东的倾向性保护也会损害外资在企业中的权益,使其资产所有权风险成本增加。这些情况与WTO的原则和各项协定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