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全民公决。由于
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公民的此项权利,但既然
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自然可以对自己重要的事由自己的发言权。如对三峡工程以及现在的南水北调工程都是由政府官员或专业人士参与,而没有争取广大人民的意见。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让广大人民停留在决策之外,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最终受影响的人,也应该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制度进行创新,增加公民投票的
宪法规定,对
宪法的第
二条做出修改,把现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元立法体制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公民投票立法两种立法体制相结合的立法体制。现行
宪法第
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笔者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对于公民投票权的行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来加以规定” 。例如对某事采取强制的或任意的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的具体程序规定、程序要件、实施程序、经费、时间等具体事项,则可以用法律保留的方式交由立法机关来决定。
结语
有时学者提出,尽管我国在《
农业法》的起草过程中也有少数的公民进行了草案创制,但由于参政渠道不畅通,他们只能通过写信给国家领导人的方法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严重挫伤了公民的参政热情。 所以真正阻碍发展的不是人民的素质而是政府愿不愿意让人民来行使这种权利,只要国家通过修改
宪法和制定普通法律来使公民的直接民主权利得以实现,人民才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