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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决的宪法学分析

  在现行宪法中既没有对公民创制权和复决权的原则性规定,又没有对公民投票留下一定的空间,给我国公民的公民投票权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增加公民的创制权和复决权的条款,再在适当的时间由全国人民大会通过单行立法的形式把宪法中创制权和复决权的规定转化为普通法律的规定,使它真正成为一项公民真正能够实现的权利。
  (四)、我国目前公民投票的可能领域
  公民投票在各国一般被定位为对国家主权问题(包括独立、加盟、自决、分治)以及宪法及法律案的创制和复决等问题,进行全体公民投票,以决定国家前途。
  在各国,公民投票一般包括对修宪案的公民投票、对法律案的公民投票、对个别政策问题的公民投票、咨询性公民投票和对主权让渡的公民投票。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比较需要的是对宪法案的公民投票和对个别政策问题的公民投票。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修宪的程序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而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修宪建议基本由党提出,这和民主社会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为修宪本身是一种国家结构的重大改变,是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因此对民主的正当性要求特别严格。因此有必要在修宪问题上让公民保留最后的决定权。因此在修宪问题上,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把宪法的最终确定权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这不足于表现其民主正当性,必须把最后的决定权交给广大人民,让人民通过公民投票来做出决定。修宪案中要增加人民的发言权,首先由人民提出修宪案,再由人民最终决定宪法。因此建议把宪法64条修改为“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一百万以上的公民的签名提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决议来拟定宪法修正案,来提交全体公民投票决定。此种宪法修正案,经全体公民半数以上投票,有效票超过半数之同意,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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