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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决的宪法学分析

  (三)、宪法学角度
  在各国,在宪法中规定“全民公决”制度的不多,但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创制权和复决权的却不少。其实公民的创制权和复决权是其内容,而全民公决和公民投票只是其形式。创制权和复决权的行使,都是先由一定人数公民起草一个建议,而后再由一定人数的公民予以签署,然后交由国家机关审查其签署人数是否属实与是否达到法定人数然后进行公民投票,以决定对于该建议之取舍。
  创制权的历史极其悠久,如古希腊的一切立法均为全体公民直接立法,虽然它的人民的范围很窄,但它毕竟是较大范围内的人有权进行决策的一项制度。后来欧陆各国都在宪法中对公民投票进行了规定。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11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根据政府公报所刊载的,由政府在议会开会期间所提出的或由议会两院联合提出的建议,得将关于授权核准共同体协定或授权批准虽不违反宪法,但影响政府机构职权行使的条约的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第89条规定“宪法修改的倡议权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使倡议权。修改宪法的草案或提案应由两院以相同的文本表决通过。经公民投票通过后,宪法修改才最终确认”,可见法国对公民的复决权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还有的国家如意大利宪法在第71条规定“人民经五万人的连署可以提出创制案”对公民的创制权做了具体的规定。
  公民投票在西欧各国一般也不是一项日常的民主程序,而是一种处理非常重要的事宜的特殊程序。在我国一直缺乏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特别是在当前公民的政治素质提高、各项决策的提出受到公民的广泛关注,并且公民开始对国家机关的决策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要求参与到决策过程本身,这也客观上为公民投票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可能性。
  在我国,由于宪法没有对公民投票做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的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以说是为公民投票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因为根据一般的法理“权力非授予即禁止,而权利非禁止即许可”,所以如果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确认公民的投票权不应属于违宪,虽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全国人大行使全部权力,但这是否意味着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宪法的授权而取代了公民的投票权呢?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无法被取代的,因为代表是公民投票选举产生的,而公民并不因为选出代表以后就失去了继续行使权力的途径,也就是说人民仍享有此项权利,只是没有具体法律的规定而无法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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