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支持全民公决的最大理由是能获得最大的民主正当性,因为首先它最直接的显示了全体公民的意见;同时作为一个整体,比起来代议民主更不易被少数人控制和操纵。特别是秘密投票的一个好处是无法判断对方是否信守诺言,这样使公民可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去投票,更反应他的真实意思,有更高的价值。基于此种考虑,虽然我们不能期望用它来代替代议民主制度,但至少我们可以把一些重要的、根本的问题提交全体公民进行投票,来弥补代议制度的不足。
其次,在公民投票的过程中本身也是一种对全体公民的法治教育,各方为了使自己的意见为对方接受,必然会进行广泛的宣传;而且人民也会对根据该议题的广泛讨论做出比较客观的选择。这不仅是对人民的一次法律教育,而且也使公民关心和自己有关的决策,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
再次,可以控制议会的恣意立法。在民主体制下,人民不仅可以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来行使立法权,但当议会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时,人民有必要直接通过投票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图。特别是在一些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中,议会或政府官员有可能因为怕其决定会激起选民的反对而不愿进行决策时,人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进行决定,从而也可以监督议会的立法行为,使立法行为更有效率。
但同时公民投票也存在许多弊病,不可能用它解决所有问题。它应该是民主制度的补充而非取代现存的民主制度。如果说直接民主不容易被特殊利益团体所操纵的话,那么更大的危险则是其可能危及少数人的权利。采用公民投票这种方法,将会越过正常的民主程序,很可能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几乎无法进行救济。而且民众有时候很容易被误导,比如说希特勒也曾经借助公民投票取得其合法性的。同时公民投票也可能使立法者产生懈怠,把一些可能得罪选民的问题扔给公民去投票,以免得罪任何选民,这使得现代民主制度失去其存在意义和价值。
另外,公民投票还是有许多限制的,如各国在许多方面还是一致的。首先是主体方面,必须有具有一定资格的选民和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其次是内容方面,为了防止公民通过公民投票规避法律上的义务,与公民经济利益有关的法案一般都不在各国公民投票的范围,如预算、赋税以及工资等内容一般都不是公民投票的范围。
因此,我们对公民投票必须持一种谨慎的态度,既不能当作洪水猛兽,也不能把它当作能治百病的良药。但首先我们不能回避它,而应该通过适当的研究和设计,使它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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