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相关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我国的
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在事实上没有过类似的实践。这对我国的宪政与民主建设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一)、理论基础
近代国家关于公民投票的理论基础是卢梭的“主权在民”的理论。他认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样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民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意志或者是另一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 他并且强烈的抨击英国的议会制,认为只有人民亲自制定、批准的法律才能体现民主,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投票就是“主权在民”的具体体现。
真正支持公民投票的一个主要理由也就是可以取得最大的民主正当性,它能真正体现大多数人的民意。直接民主程序的采取使人民有机会无需代表即可把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这就使得公民投票更能代表人民的意见。因此基于这种高度的民主正当性,即使认为某些事务可以由政府决定也不能反对把它提交给全体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卢梭的理论为公民投票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但他没有进一步对具体的制度进行设计,使他的理论缺乏实践上的可行性,因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它的行使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孔多塞定理,假设某一集体的成员在两个方案中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平均高于二分之一,那么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增加,无限趋近于一。但是,假设成员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平均低于二分之一,那么随着人数的增加,该集体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将趋近于零。所以民主不仅仅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为了使最后的结果尽可能的趋于理性,需要向人民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参与讨论的机会,尽量减少政党或其他组织组织而歪曲民意。对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依赖性较高的问题(如发展基因技术与否等)不宜由全民投票来决定。对于一些难以判断的价值的问题(如同性恋问题、安乐死问题等)在公民投票中也要加以一定的限制。因此我们在设计公民投票制度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适合公民投票、也不是所有的公民投票的结果都是好的。
(二)、政策分析
支持公民投票不仅有理论上的支持,而且是政策上也是有其可行性的,支持它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