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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决的宪法学分析

全民公决的宪法学分析


秦绪栋


【全文】
  全民公决的宪法学分析
  秦绪栋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21)
  摘要:全民公决在西方已经成了一项比较普遍的制度,而在我国目前还是空白。本文通过对各国的全民公决、公民投票现象的描述,进一步对其理论基础和政策层面进行了分析,特别是通过对各国公民投票制度进行了比较,并为我国建立此项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还对其可能实行的领域进行了自己的制度设计,指出中国要建立民主法治国家,全民的参与特别是通过投票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主要的一环。
  关键字:全民公决 公民投票 创制权 复决权
  无意打开一个搜索网站,在搜索框里输入“全民公决”四个字,马上出现了13345个相关的信息,其中包括黑山通过全民公决法、法国就缩短总统任期举行全民公决、瑞士全民公决否决尽快谈判加入欧盟的倡议、澳大利亚议会12日晚通过了关于改变政体的全民公决的内容和澳宪法序言、斯洛伐克11日就是否提前举行议会选举而进行的全民公决、叙利亚选民10日上午纷纷前往各投票站,就是否同意叙利亚已故总统阿萨德的次子巴沙尔出任叙利亚新总统参加全民公决等等。可见全民公决在世界各国作为一项权利受到人民极大的重视。
  世界各国所实施的公民投票,依其依据的性质来看,可大体分为四类:国家主权的确认或变动、宪法内容的确认和变动、法案或政策的确认或变动、具体个案的确认或变动。战后各国公民投票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及具体国情的不同,其含义和内容也并不一致。在欧美民主比较发达的国家公民投票更多的是一种经宪法规范的常态的制度,人民得以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程序对法律、条约、国家重大政策等积极的参与。 虽然公民投票耗费了较大的社会成本,而且各国一般都有投票率下降的现象,但总起来说,它作为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来影响政府决策还是受到一致肯定的。而在其他地区,公民投票的运用重要集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一批原殖民地国家或一些新兴国家的建立,甚至是一些独裁政权为了谋求其政权的合法化而进行的,如南朝鲜进行的同意朴正熙总统及宪法、同意总统第三任任期和后来进行的同意全斗焕总统及其任期。相对来说都是非常态的,各方面的制度还很不健全,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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