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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与加塞——对汽博会组委会统一调控火车客票的思考

排队与加塞——对汽博会组委会统一调控火车客票的思考


姜朋


【全文】
    排队与加塞
      ——对汽博会组委会统一调控火车客票的思考
  
  第二届中国长春汽车博览会于2001年8月24日至29日召开。早在8月20日汽博会组委会就发出公告宣布:“为确保来长宾客返程和运输组织工作顺利进行,经过与铁路部门商定,并报省、市政府同意,决定对8月24日至31日期间铁路部分客票实行统一调控。”面对这样一份公告(决定)我们有理由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思考:汽博会组委会是否有权对铁路客票进行统一调控?省市政府是否有权力同意对铁路客票进行统一调控?为了汽博会的顺利与其宾客的方便,是否就要牺牲普通公民的利益?
  从实际运做来看,作为博览会重头戏的车展是向社会公众发售门票的,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汽博会的官方背景。就主办单位而言,不仅有中国贸促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也包括了博览会所在地的省市二级政府。而且组委会下设的执行委员会主任也是由一名副市长充任的。种种迹象都表明了汽博会的成功举办与当地政府的积极努力是分不开的。汽博会的这种半官方色彩决定了其组委会的公告(或决定)体现了政府(行政机关)的意志和态度(即使是部分的)。但问题是,组委会的半官方性质并不必然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为即使是行政机关(政府)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活动而不能为所欲为。汽博会组委会的公告中并没有给出其所做决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哪怕是既定的书面规定也好)依据。笔者也非常遗憾地没能找到相关的规定。当然,公告中提到组委会事先曾“与铁路部门商定,并报省、市政府同意”,但是所说“铁路部门”的提法过于含混,让人搞不清到底是长春站、长春铁路分局、沈阳铁路局还是铁道部。从后文所说“报省、市政府同意”来看,似乎不应是沈阳铁路局或铁道部,因为后两者与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上下隶属或实质的影响关系。而如果公告中所说的“铁路部门”是指长春站或长春铁路分局,那么组委会与其协商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因为《铁路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第3条),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只是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第372条)[1],并没有任意调控客票的权力。而且省市政府对铁路客票进行统一调控也没有同意的权力。这是因为:其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所列举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中并不包括这一项[2];其二,《铁路法》虽然规定地方铁路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2条),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24条),但是从汽博会组委会实际调控的客票来看,主要是驶往北京等地的特快软、硬卧铺车票,而这些线路都是国家铁路干线,而不属于地方铁路或专用铁路,所以上述规定并不适用。总之,汽博会组委会也好,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也罢,都无权干涉作为运输企业的铁路的自主经营,也无权限制其与广大的客户订立旅客或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可以认定,上述公告在合法性方面是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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