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是从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中推定案情,评定证据,它以确认的事实联系其他合理性考虑为前提,是我们在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下不得不使用的手段。高度盖然性原理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从当事人的角度讲,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当事人时,法院就得在判决中认定这一事实。(2)从法院方面来说,法院运用高度盖然性原理对案件进行判决,必须依其丰富的理论知识,审判经验,加上科学的态度去认定案情证据,得出符合事物发展的概率。可见高度盖然性原理与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并不相悖。因为一个法律原则的确立必须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高度盖然性原理弥补了以事实为根据原则所缺乏的可操作性,是实现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途径与手段。
笔者认为民事案件证明的盖然性应当是:诉讼请求权人提出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自已的权利主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可。尽管对方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权人的证据提出的怀疑可能在逻辑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只要他不能推翻该证明人结论。人民法院就应当保护能够证明自已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向乙借款并写下借条,后乙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称甲逾期拒不还款,请求法院判决甲归还欠款,而甲则辩称该款已按期归还,只因碍于情面,当时既未让乙写下收条,又未向乙索回欠条。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不顾及甲的辩称而仅凭该张借条即可判决乙胜诉。虽然事实上并不可能完全排除甲所辩称的才是事实真相,但在法官内心裁量上只能以乙提供的借条为依据而产生足于确信的心证。当然由于甲的竭力辩驳,以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了解甲为人诚实,而乙则比较狡诈,但这些环境因素并不能足以推翻借条所具有的证据力。虽然此时法官判决甲败诉在事实认定上有所顾虑,但这种顾虑在借条所显示的证明效力下,并不超出合理范围。
高度盖然性原理认为只要当事人的证据占盖然性优势,则可依证据之优势确定其主张的特定事实存在。对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诉讼请求人举出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已的权利主张,对方当事人承认诉讼请求人的请求,则诉讼请求权人的证据属于优势证据。其次,诉讼请求人举出证据证明自已的权利主张后,对方当事人虽不承认,但举不出证据证明权利属于自已,也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该权利不属于诉讼请求人,则诉讼请求权人的证据属于优势证据。反之亦然。再次,诉讼请求权人举出证据证明自已的权利主张后,对方也举出证据证明该权利属于自已,诉讼请求人又举出证据证明该权利不属于对方,则诉讼请求权人的证据是优势证据,反之亦然。四是诉讼请求权人举出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后,对方也举出证据证明该权利属于自己,同时双方又都举不出证据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这时应由法官根据法定证据规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来决定其中一方的证据优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