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民事诉讼中建立高度盖然性原则
姚若贤
【全文】
论在民事诉讼中建立高度盖然性原则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若贤
[内容提要]
高度盖然性原理是资产阶级在其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中确立的。如今它已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借鉴和发展,其长期存留和被广泛吸收也证明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文揭示了客观真实证明标准所存在的弊端,归纳了高度盖然性原理的基本概念、含义,并对设置高度盖然性原理的根据及实践中适用规则作全面的分析,提出自己偿试的观点,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推动证据制度的改革走向纵深。
〔关键词〕民事 诉讼 高度盖然性原理
在国外,关于高度盖然性原理已形成一套日臻完善的理论体系,成为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原理之一。然而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提倡对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一味追求,而否定高度盖然性原理,认为那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产物,也就是基于对这一点的误解而把它与自由心证制度一并加以否定。尽管我国是以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为传统的国家,但是为了博采各家所长,为了促使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诉讼机制上的真正变革和完善,我们应当注意对英美法中的高度盖然性原理的借鉴与吸收。本文分析旨在得出的结论是:在我国证据制度中,高度盖然性原理不仅有其存在合理根据,而且有其实际运用价值,应成为法官运用证据的指导原理。
一,证明标准及高度盖然性原理概说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认定案情、评定证据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法官,证明标准都是一个既重要又实际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致于因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冒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致于因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已具备的情况下不敢起诉。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案件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处真伪不明状态,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或是依法主动收集证据。在英美证据法中,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要求证据占优势或者占优势的盖然性。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给予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只要达到盖然性优势即可,而不必是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