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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因而笔者建议,立法应当明确:如果争议双方对电子邮件的接收时间发生争议,应当以邮件服务器所显示的时间为准。凡邮件收发方要求邮件服务供应商对接收时间出具证明的,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2)服务器的时间误差。
  有时候,服务器的时间和真实的时间也有误差,如差了几分钟等,这个原因相当复杂,有技术因素也有人为原因,但简单地以服务器上的时间为准,会造成许多显而易见的错误和混乱。因此,服务器的时间应当定期调校,力求准确。建议在立法上,应当将定期调校服务器时间列为邮件服务商的法定义务之一。
  3)到达时间的时差调整。
  如果邮件服务器是在国外的,到达时间实际为国外时间,这时则要注意进行时差换算,以换算后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邮件服务商对此应当在技术尽注意义务。
  4)转信时的到达时间。
  如果采取第三方转信方式的,应以第三方的邮箱所在服务器接收该邮件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因为如果以终极邮箱地址所在的服务器时间,对发件人是极不公平的。在网络上收发邮件,如果使用同一邮件服务器并在同一城市的,邮件从发出至到达全过程不超过三秒钟;在同一国内的,一般不超过两分钟;国际间的,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当然,这与线路是否顺畅有关。但是通过第三方转信,特别是通过国外的服务器中转,由于经过环节很多,收件时间往往很长而且难以估计。对此,发件人无法控制和预测。
  6、 电子邮件的取证程序
  如果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邮件,接收人无法轻易改动,因此可以直接将电子邮件的电子文档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再由法院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鉴别后确定其证据效力。但一般的邮件,由于当事人可以轻易改动,其可信度较低,所以在取证时应当注意:
  1)最好向邮件服务商取证,不要直接由当事人出具证明;
  2)对取证内容应当进行公证,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3)取证方式最好是采用打印源代码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质证。
  7、举证技巧
  1996年发生的号称“中国电子邮件第一案”的北京大学薛某诉张某电子邮件纠纷案是这方面的典型范例,主要案情是: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某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给她的关于批准她入学申请并提供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其后一直未见正式通知,后来经过查询后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发了一封推辞的电子邮件给密执安大学,使她丧失了深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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