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4、 特定系统
  合同法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特定系统概念,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特定系统”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乎电子合同成立的重要环节:要约和承诺是否成立、有效或撤销等重要的问题。何谓“特定系统”至今法学界鲜有研究成果。从技术角度而言,特定系统有二,一是服务器系统,二是该服务器中的邮箱系统。由于我国立法采取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所以特定系统似乎应当指服务器中的邮箱系统,因为一个网站的服务器里除了邮箱系统外,可能还有其他系统,而只要邮箱系统才是接收人直接使用的系统;但从技术角度来看,电子邮件在网络上的传送方式是服务器—服务器之间的传送,邮箱系统往往只是服务器的内部设置,电子邮件一定要通过服务器系统再转送入收件人的邮箱当中,因此以邮箱系统为特定系统无法解释与邮箱系统混然一体的服务器系统的地位问题。笔者的意见是,为了平衡电子邮件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的风险,法律应当根据技术特征来设定,特定系统应当指收件人邮箱系统所在的服务器系统,但收件人必须准确设定收件人的邮箱地址。
  根据合同法规定,特定系统分为“指定”和“非指定”两种,区别这两种情况的地方包括:
  1)邮件表头信息中的邮箱地址。
  如果发件人在表头信息中自行输入发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应当视为这是发件人的指定回邮地址。如果没有输入发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计算机一般会将按默认设置,将其写为该计算机默认的邮箱地址,该地址同样应当认定为收件人的指定回邮地址。
  2)邮件正文或者附件中指定回复的邮箱地址。
  如果邮件表头信息中已经写有发件人的邮箱地址,而邮件正文或者附件中又指定了别的邮箱地址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发件人有特别指定,应当以邮件正文或者附件中指定的该邮箱地址为准。
  因为,邮件表头信息中邮箱地址设定目的比较复杂,由于大多数的邮箱地址搜索软件能够在网络上自动过滤和截取邮件表头信息中的邮箱地址,有时计算机使用人可能怕担心一旦在表头信息中设置真实的邮箱地址,会遭到垃圾邮件或者病毒邮件攻击,而故意将设置成免费邮箱甚至是虚假的邮箱地址;有时某台计算机并非邮件发件人专用,如需修改表头信息中的邮箱地址则必须修改计算机的默认配置等。
  3)网络广告或者网站上指定的邮箱地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