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反对安乐死的几种观点
⑴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因此,一切中止生命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胡佛兰德氏医德十二箴中规定“即使病入膏肓无药就治时,你还应该维持他的生命,为解除当时的痛苦来尽你的义务,如果放弃,就意味着不人道.”“要争取延长他的生命,哪怕是很短的时间,这是作为一个医生的应有体现.”医学之父希波拉底也有过类似论述: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他人,并不作该项指导,虽有人请求亦不为之.⑺这种“延命至上”的观念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统治着医学领域,我们应当看到,这种价值目标是与当时不发达的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在那种恶劣的生活条件下,能够活下去成为了绝大多数人生活的最基本的也是唯一的目标,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命的认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生物学上的存活状态,而是侧重于更本质的内容方面.人们对此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⒈生命神圣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延命至上论,至今为许多人奉为真理.⒉生命质量论“主张人类应具有较高的生命质量.当人类社会所拥有的资源与漏洞”.⑻这种观点明显存在漏洞.如何来衡量一个生物体的质量?是以其的脑力质量还是以其的体力质量?还是以社会对他们的评价来作为该个体的质量标准?这很难把握,于是出现了生命价值论,“生命的价值不是人人平等的,生命价值的衡量根据某一生命自身的体力和智力质量及某一生命对个人对社会的意义的两个因素进行,前者是生命价值判断的前提和基础,决定某一生命的内在价值,后者是生命价值判断的目的和归宿,决定生命的外在价值。只有当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统一于某一生命体时,该生命才是有意义的。而一个不治之症患者由于其自身身体和智力力量的低下,使其生命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处于一种极为微笑甚至没有的状态中,维持这种生命已没有太大的社会价值。只会增加社会的负担,而采取一定的方式结束这种低质量生命使符合生命价值理论的。”⑼从生命质量论到生命价值论并未经历像生命神圣论至生命质量论那种本质性的变化.生命价值论只不过是将抽象的质量标准具体化为内在的和外在的价值标准而已,但仅是这种变化,就足以重新构建人们对生命观念的理解.进而给传统的医学目标带来了巨大冲击.1946年,西格里斯曾 指出“医学的主要目标是保持个体与环境的调适使之成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或者当他们因为病患而脱离社会使之重新调适,在与疾病作斗争中,医生每天应用自然科学方法,但是为了实现一个社会目标.”⑽这种新的以注重病人的社会公益价值为标准的医学模式直接为安乐死的实行奠定了基础.1970年,医生萨基利向佛罗里达州议会提出一项立法建议“任何人遵循与法律对执行遗嘱所要求的同样程序,可执行一项文件.文件指使他有尊严的死去的权利,并且他的生命不应延长到超过有意义的存在”.这里所说的有意义就是我们所说的有质量.不过萨基利先生若是总统,定是比鲍威尔还鲍威尔的强硬派.注意他使用的是“不应”这个词.即认为如果判定一个人是植物人了.那么他就不应该,哪怕是以一个“物”的形式活在世上.其实如果他已脑死亡.就没有任何意识,本人感受不到任何痛苦的存在.这时根据安乐死的实施要件,只有经过其家属同意,医生才能对其进行安乐死,如果家属不同意呢?明知他不会醒来,但还是抱着并不存在的希望.即使在外人眼里已是一个物,但仍能给其家人带来安慰,我认为也是未尝不可的.故生命的价值离不开活着的存在状态,也离不开生命的质量,我们从来没有否认过哪一方的存在.关键是在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舍谁取谁的问题.既然两者在不同时期都可能成为重点,那么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就要改一改.不是说它错了,而是说它不全面.其原因不仅在于前面论述过的新的医学模式导致的医学目标及价值观念的转移,还在于医生与病人的关系.“白医天使”是患者赠给医师的美誉,但不要以为自己就是神派来的使者.对病人拥有管辖的权利,无视他们的意志,作出种种延长生命的行为.无怪乎森村诚一说:“这是蒙上了医学面具的惩罚”.我在这里不得不指出的一点就是中国有很多医生没有摆正自己的心态,不明白自己与病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谁都可以在医院中看到板着个脸天天质问这个质问那个的医生,真不明白他们有什么好板的.他们应当明白,病人缴了费,就应得到满意的服务.当病人要你救他的命时,你就全力以赴地救.当病人要你替他治伤时,你就全心全意地替他疗伤,当病人难以忍受决定安乐死时,你就依他的意愿帮他解除痛苦.我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妥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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