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死亡的权利——浅议安乐死
babypigl
【全文】
选择死亡的权利
-----浅议安乐死
安乐死作为一种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方式,对其出现的原因,国内众多学者的看法大致相当:认为是由于“文明的发展”. ⑴ 笔者虽同意,但仍认为其过于抽象.当人们第一次实行安乐死时,并未就此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人们所理解的“文明发展”中的一部分,也并未意识到他们在受某种客观规律的支配.所谓的“文明的发展”只是他们行为的外在表现,是人们后来下的定义.要探索出其出现的真正原因,需要从这些实施安乐死的人群的内在动机来考虑.我认为,实施安乐死的实行是人类本能的体现.它是伴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人类社会特有的人类现象。除了人类,其他的生物群体没有享受这种安逸的死亡方式的权利。我唯一能肯定的原因就是它们没有能力像人类一样用科学技术将死亡过程变的简单和无痛苦,但对于一个同样是由血肉构成的生物体来说,我很难保证它们没有和人类相似的逃避痛苦,享受安逸的意识。然而就算是有。由于它们每天重复着捕食与被捕食的游戏,一不留心便会成为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
森林法则的牺牲品。这种紧张刺激的生活使得这种意识在平时无暇表现或根本就是被一种安于现状和侥幸的心理所覆盖。故其只存在于生命的最后一刻并全部凝聚成对死亡的恐惧。而惟独人类在确定了自己万物之灵的地位后。在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安宁后。这种意识便开始毫无遮掩的表现出来。这时已没有什么生物可以和人类公开对抗。人们唯一的敌人---死亡的到来给人们带来了恐慌。人们意识到即使你不被吃掉,你没有生病,你的生命也会消亡。既然无力同死亡对抗,聪明的人类开始寻求死亡方式的转变。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人们没有忘记从蛮荒时代就拥有的渴望安宁,舒适的美好憧憬。于是,从容,简单,无痛苦的回归方式成为人们的价值目标。这种新型的人道的死亡方式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安乐死。
一. 诠释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的,尊严的死亡,故又被称为安死术,在英文中被称为euthanasia.有广义和狭义,积极与消极之说.狭义上的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或者病危患者且极度痛苦.广义上的安乐死除了狭义上的意义以外,还包括一出生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儿及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废人和植物人.积极安乐死是指医生为了解除病危中病人的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死亡,而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死亡.⑴
<<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救药的患者或者病危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⑵<<不莱克法律字典>>对此的释意是从怜悯出发,把身患绝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定义为:对于现在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的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⑶
比较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问题:
⒈<<牛津法律大词典>>将适用安乐死的适用主体分为两大类:绝症患者和病危患者.而<<不莱克法律字典>>和<<中国百科全书·法学>>遵循传统安乐死的释意方法,将安乐死的主体角色局限于绝症范围内. <<中国百科全书·法学>>还做了近一步限制,以“现代医学的不可挽救”作为标准,称为众多反安乐死者攻击的对象.一方面,我们不能在病因一查出来,就判定其为绝症,因为现代医学的发展突飞猛进,今天不能治愈的疾病或许明天就有攻克的希望.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人为的拖延病人的生命直到医学拨开云雾见曙光发现治疗绝症方法的一天.我们更不可能只有等到病人死亡的事实发生,才下结论说患者死于绝症.所以以“现代医学的不可挽救”为标准在时间上难以把握,且不符合实际情况.我本人是比较赞同<<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说法的.绝症和病危是两个概念.绝症即是从病体产生开始即被注定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治愈,而病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由于绝症,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本可治愈的病的加重或患者本人身体素质差导致的.故将安乐死的适用主体仅限于绝症患者是是不妥的.安乐死作为一种权利,应为每个人所享有.只不过这种权利是一种特殊状态下的权利.它不是你随时随地都能享有的.没并没灾的寻死,虽说可能也会死的很安逸,但性质就变了.那不是安乐死,而是自杀.所以说,这是一种你享有,但可能终生都不去行使它的权利.那么病危患者的状况是否足以构成他们行使这项权利的要件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无论是绝症,原本的疾病加重抑或是患者本人的身体素质差.它们导致的结果是一样的.临近死亡时肉体上的不堪重负和极度痛苦,而且肉体上的折磨往往会带来精神上的苦不堪言,一次次病魔的袭击在摧毁他们生存的斗志,应当认为,这种恶劣的生存状态也是可以适用安乐死的.更何况,患绝症的毕竟是少数,每年因病死亡的数以万计的人群中,有多少是单纯因为绝症而死亡的呢?为什么我同样痛苦却没有结束痛苦的权利呢?就因为我患的不是绝症吗?故综上所述,我认为,不能以是否患绝症作为衡量适用安乐死的标准,而应以是否处于病危,濒临死亡且极度痛苦的状态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