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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囚犯同居权

  其三,从囚犯之配偶的来分析,囚犯应该享有同居权。
  因为对于囚犯同居权的剥夺,实际上也就等同于剥夺了囚犯配偶的同居权,无形中一人受刑罚处罚就会波及无辜,具有刑罚牵连之嫌疑。这是现代刑罚所不取的。同居权相对于配偶双方来说,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具有对世性。刑罚对于囚犯可以剥夺其自由,可以剥夺其财产,但不能剥夺与其生命、健康权相邻接的与其配偶同居的权利。囚犯固然犯了罪,自由被剥夺,似乎罪有应得,但其配偶并没有犯罪,为什么因为其配偶犯罪而要承受与其配偶一样的同居权的丧失呢?其实,现代各国的监狱法规范都有类似探监、探视囚犯之规定,明文或默认囚犯可以与其配偶在探监、探亲时实现其同居权,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或者说是修正了刑罚对于囚犯同居权无形剥夺的一种补偿。当然,在我国这样的待遇是作为对囚犯的一种奖励制度而实行的。
  我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这是我国自由刑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保证罪犯在服刑期间吸取社会营养和与社会保持接触的一种有效方式。罪犯探亲制度属于社会延伸保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把这一项法律制度用好用足。笔者认为,应根据罪犯思念亲人的心理变化和强烈需要,在严格条件的前提下,使尽可能多的罪犯有机会回家探亲,并以此为契机,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与巩固工作。对每一个罪犯回家探亲,监狱都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妥善安排,要提前和罪犯的家庭及其家庭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既要考虑社会效应,又要注意罪犯内心思想的震动。由于这项制度与罪犯假释制度的审批机关及法律后果不同,因此,探亲的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应控制在半个月以内,路途远者可适当延长。否则,容易给社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7] 这种探亲制度实际上也是对于囚犯同居权的一种肯定。
  总之,尊重乃至保护囚犯同居权是刑罚人道化的体现,也是刑罚社会化的要求,也必然是刑罚价值的题中之义,应该而且必然尊重乃至以规范确立囚犯的同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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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张绍彦著:《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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