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囚犯同居权

  其一,从同居权是囚犯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来分析,囚犯应该享有同居权。
  随着罪犯人权研究的兴起,刑罚改革运动的发展,囚犯是人、囚犯应该享有为人的基本权利的观念早已成为共识。但观念的形成还必须成为一种制度、成为人们的一种价值取向和心灵理念。囚犯也是人,因此囚犯的生存权和人格尊严权必然得到尊重和保护,与人的生命权不可分割的一些权利如人身安全权、公正权、获得帮助权以及其他对罪犯生存和改造必不可少的权利已经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并且已经逐步得到改善和体认。我国1994年颁行的《监狱法》第七条就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不管是否将这种规范或制度真正体现于行刑中,是否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是否真正成为行刑的一种价值取向和理念,但这毕竟标志着我国对于囚犯人权的保护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至少应该是在囚犯人权保障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其实,不论是监狱法规,还是刑事法规,对于刑罚不可能规定:剥夺囚犯的自由权也就等同于剥夺囚犯与其配偶的同居权。既然刑罚没有规定剥夺囚犯与其配偶的同居权,就应该予以尊重、保护。
  正如东台山人所说,囚犯性饥渴、性压抑导致其精神上的痛苦远远超过了囚犯的其他痛苦,而且可以说达到了囚犯人格扭曲、返归和适应社会艰难的程度。换言之,囚犯同居权的无形剥夺已经严重危及监狱行刑秩序和刑罚目的――矫正并使罪犯复归社会的实现。因为囚犯除了作为公民享有被刑罚所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之外的公民权外,还应该享有作为人的与生俱来的一些人的基本权利。[4] 马克思经典作家早就说过,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的目的一是为了生产可以确保自己的生存的物质资料,发展生产力,二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生息。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人类性生活的目的已远不仅仅是为了人类种的繁衍,而是给其赋予了比繁衍更多的精神、情感方面的价值内蕴。笔者在此讨论囚犯同居权的意义实际就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囚犯作为人的物种之一的人类性生活的价值内涵。
  孔子云:“食、色,性也。”就是说,人的最基本属性或者说最基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满足食欲和性欲。这是每一个活着的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是基督教义所说的上帝赋予,还是具有生命的人的本能。囚犯是人,虽然是被处以刑罚,并且被法律所剥夺或限制一定权利的人,但因为其生命权的存在,其使生命权利得以丰满、充实、延续、定在的生活权(即食欲的保障)和同居权(即性欲的保障)就应该得到刑罚的尊重和体认。否则,食欲无保障可能导致生命的终止(物质上的),性欲无保障可能导致生命的崩溃(精神上的)。据奥地利著名精神病学家、心理分析学家弗洛伊德的研究,导致人类精神病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力比多”(性)的高度压抑。当然,我们并不完全赞同他的观点。但是囚犯性欲得不到保障肯定导致其心理不健全、人格扭曲、重归和适应社会困难是无可怀疑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