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径”还只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现象。因为毕竟“林中路”只是一个客体,它本身并无利益主张。如果进入复杂的社会利益链锁当中,争端就更大,制度建构也就更加复杂。这样,一个社会如何选择和执行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一个国家治理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契约化和程序化,这是西方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表现为宪政、法治及其程序。另一种是强制性的通盘计划和管制措施。管制也有两种,一是通过军事组织和力量进行的管制,二是通过计划体制进行的管制。资本主义并不否认计划和管制,只不过其管制和计划决策过程体现了价值多元化、主体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一个有趣的话语!)和独立性。以契约和程序为中介,制度的决策与执行形成了有效的联系。
相反,中国的诸多制度只关注目的和后果的正当性,否定了正当程序过程。制度建构者不仅素质高而且都是至善主义者,所以,普通人的参政过程被剥夺并被强行灌输和执行规则。如是,造成了制度输出者和制度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制度建构者的精英、至善、仁慈、全能的意识迫使他们自己无法正视问题,又派生了许多新的制度方式,如说教、奖励和惩罚。从而,整个社会进入一个变态的状态。
中国的改革被叫做解放生产力,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她恢复和承认了人的主体性、私人的自治能力,她既是旧制度的解构过程又是新制度的建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一切过于高尚的目标都被修正了。比如,将我国社会主义定性为“初级阶段”、将国家目标定性为“文明、富强、民主”、将经济关系调控手段定义为“市场经济”……,意在降低社会目标,防止手段和目的的冲突。
过去,相当多的制度规则是难以企及的。似乎在踮着脚尖走路和做人,那是一件多么痛苦的事啊!尽管也有感人的一幕——为了心爱的王子,美人鱼可以在针尖上跳舞,每一次旋转都是在“殴心沥血”,她已经不是人了。同样,一个疯狂进行制度建构的社会是危险的。
涉及多数人利益的制度,其制定时必须适当采纳民间的习俗,因为剪径者内心深处有一个不成文的律令:不让我用手投票,我就用脚投票!在缺乏公域、契约和程序底蕴的前提下,受规则约束者总会自己寻找出一条中间道路以表达意见,制度建构者必须有胆识承认它的正当性。对于制度建构者而言,当制度与制度消费者发生冲突时,他要么改变手段,要么降低目标,要么允许受约束者参与制度过程,从而达致制度目标和手段,单纯的强制是愚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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