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治的方式

  我国公民参与执法的民治制度正是因为不安全、不方便、不经济,使其无法获得广泛性,不能形成真正的民治,而只能是官治体制下的附庸。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民治的方式才有可能获得广泛性。
      三、通过诉讼推进民治
  法治社会,诉讼是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基本形式和最后保障。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步健全,律师职业的社会化、商业化,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诉讼已发展成为我国公民保护个人权利的常用方式。广大律师通过对代理权、辩护权的行使,为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凡是缺乏司法救济的场合,便无权利可言”(颜运秋,1999),我国现有的人民参与制度,人民的民治权利、执法监督权力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备可诉性,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没有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成为虚设,只有将人民的治理权转换成可诉性的权利,“民治之苗”才能借助现有司法制度、律师资源尤其是法律援助资源迅速长成参天大树。韩文提出的公益诉讼制度成功地实现了这一转换,不仅“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途径,而且将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诉讼制度上, 发展和完善了传统的诉讼制度,将民事诉讼制度从“私”的领域推向“公”的领域。公益诉讼将公民个人对国家事务的治理权从一种有名无实的权利进化成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推进民治的坦途。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笔者以为,这是迄今为止我们能够寻找到的最理想的民治方式,是对现有司法资源最大化(最优化)利用。它完全符合我们对民治内涵和条件的界定。首先,它是经济的。对于国家来讲,不需要另起炉灶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庞大机构,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仅仅利用现成的司法体制、制度资源,只需要通过立法使它成为人民的实际权利就行了;对于公民个人来讲,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支付诉讼成本,还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回报。公益诉讼制度在经济上为公民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使行使监督权成为一件真正既利于国家又利于监督者个人的一举两得的好事,解决了国家公益事业、社会公共事务的不经济性。它将会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全民打假局面一样,吸引广大公民参与到执法队伍中来,有力推进中国民治进程。其次,它是方便的。在中国,打官司已成为人们普遍适用而又易于行使的一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方式。一旦提起诉讼,就会自动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对所诉行为进行审理,而不需要通过什么特别的审批程序,而且司法机关会依法定期作出裁决结果。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公益诉讼天生具有充分的开放性、民主性,把已往看来空洞而虚幻的监督权变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执法权。克服了举报、控告、质询等传统执法、监督方式的体外循环缺陷(对被举报者的调查、处理往往成了与举报者无关的事,举报者无法了解、参与其过程),克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封闭性弊病。再次,它是安全的。一旦提起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就公诸于社会,处于全社会众目睽暌之下,其打击报复心理必然要受到强大的制约。虽然,我们不能完全肯定被告不会打击报复,但在个人举报中,是举报者个人与被举报者的对抗与较量,是胳膊拧大腿,被举报者是无所顾忌的。而在公益诉讼中,则是公民个人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对被告进行监督,是整个国家、全社会与被告的较量,力量对比倒置过来了,被告当然不敢为所欲为了,公民个人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了。
  总而言之,公益诉讼不仅将历来比较模糊而不确定的人民主权转换成为明确而清晰的现实权利,而且通过诉讼使这种权利易于安全行使,具极强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很强,政治意义、经济价值、法治意义都是十分巨大的,是对官治模式、人治传统的彻底颠覆。它通过“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力”,建构法制社会的基础工程和核心工程。这不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创新,更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成为官治走向民治的转折点。恐怕它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远远要超过韩文自身对它的阐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