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安全
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只有在安全有保障的基础上,人的其他需求才能成为可能,才谈得上人的发展。连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法治只能是一种奢谈。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治理,是公民个人最高层次的发展,这种最高层次的发展,当然只有在安全、温饱等人的基本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可能。
从整体上讲,我国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是有保障的,社会安全系数是正常的。但在民治制度方面,公民个人对政府及政府官员行使监督权、管理权时,监督者(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我们强调的总是如何加强监督机构的权力,无端轻视对公民监督者权利的保护。尽管我们从来都十分强调人民监督,重视群众举报、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但却看不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个人与政府、举报与反举报悬殊的力量对比;看不到悬殊的力量对比下,举报者个人的弱小和无助,安全没有保障;看不到政府权力专横的一面及被举报者极其凶恶、残暴的个性。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但很少有人考虑到行使这种管理权还会有巨大的人身危险,还需要安全保障,需要“管理安全”。“民治”之“民”的安全缺乏保障。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被查处,是以举报人舞钢市干部吕净一的鲜血及其妻子年轻的生命为代价的;因黄河小浪底偷工减料事件一“举”扬名天下的河南洛阳农民王凤兴虽然受到了水利部的嘉奖,受到了全国人民关注,可仍然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其进行疯狂的报复、陷害,他受到了殴打、扣奖金、车祸、谋杀等“礼”遇,落得个受伤住院、解雇失业的下场;姚晓红案件的举报人樊江曾被姚晓红四处追杀,电话被窃听,住处被监视,只好亡命天涯,靠打工来维持举报费用,过着人不如狗的生活,侥幸保住了性命;兰考县农机局职工连清海因举报农机局局长丰学良等人被被举报人纵火活活烧死,其29岁的妻子、8岁的儿子和刚满8个月的女儿亦未能幸免。由于被举报人往往身居要职,手握大权,违法犯罪成性,很容易将监督者置于死地。而监督者权利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猫捉老鼠往往成了老鼠捉猫。众多举报人惨痛的遭遇使许多具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们望而生畏,不敢轻易站出来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检察系统受理的举报案件1999年比1998年下降了27%。“民”的基本权力得不到保障的背景下,民治是无法勃兴的。我们不能光靠义士的前赴后继来鼓励、倡兴民治。
如果说法治的本质是民治,依法治国要靠民治,反腐败也要靠民治,那么,我们目前最为迫切、最为有效、最能使反腐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方法是切实保护举报人、公民监督者的人身安全,建立一套有安全保障的公民参与制度。
(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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