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讲,党和国家历来是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制度基础的,政治理论上的宣传亦从未有过中断。或许是几千年来一以贯之的官治传统,根深蒂固的治民情结潜移默化的影响,我们的法制建设重心一直放在“官治”上,致力建构严格有序、高效廉洁的政府治理机构。从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机构改革历程来看,中央的匠心一直放在政府这一头(剃头担子一头热)。而对于建构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法律制度则着墨不多,几乎没有提供安全、方便的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渠道、方法。“许多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人们投诉无门”。当然也有成功的经验,比较成功的范例是律师制度的改革,近几年来,我国律师职业实行了比较彻底的社会化,基本取消了官办律师,律师成了一支真正的民治力量,还律师以“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基础”(托克维尔)的本来面目。村民自治制度则是近几年来才建立起来的。政府如不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本属于人民的权力实实在在地交给人民,实现职能的精简,其单纯的人员精简是很难长久的。我们现存政治体制严重不均衡,官重民轻。法律制度也同样地重官轻民。
韩文的发表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失时机地为我们弥补了这种制度上不均衡的缺陷(更深刻地讲可以说是弥补了制度空白)。之所说是“不失时机”,是因为它迎合了当前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权力制约、法治的迫切渴望,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推进民治的新路。
二、民治的条件
依法治国必须要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到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中来,民治不兴,法治难成,千百年来的理论演绎证明了这一点,当今社会活生生的现实亦给我们同样的启示。近年来,传媒所热切关注的一些轰动全国的案件,如钱塘江豆腐堤工程的发现、山西绛县三氓院长姚晓红的被判刑、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被查处、深圳泰明国贸特大诈骗案的曝光等等,都是公民个人付出了乃至生命这样巨大代价的举报、追查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那些位卑的草民(举报者、护法维权人士)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不惜献出鲜血和生命,才使得一桩桩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一条条蛀虫被揪出。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象这些护法维权人士一样勇于和不法势力作殊死的博斗,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浓厚的参与意识、执法意识,笼罩在我们社会上空的人治阴影就会被强烈的民治阳光蒸发。
问题是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能像反腐义士、护法英雄那样不畏强暴、不惜生命去追求法律的尊严,去维护正义。这就要求国家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自己的民治之权,提供安全、方便的途径,使人民的声音能够畅通无阻地表达,使公民个人的举报之路不再充满荆棘。正如韩文所指出的那样,如果退休工人周跃琪对綦江彩虹桥质量问题的意见能通过有效的途径得到及时答复处理,彩虹桥垮塌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一方面在理论上十分强调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在具体制度层面上,人民的主人翁权利的实施渠道、方法很少,公民直接行使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执行法律的权力十分艰难。如何才能使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敢于、便于、乐于对政府事务及政府官员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呢?考察当前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实际困难来看,要构建一个以民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安全、方便、经济。这三个问题,正是目前法治不能成为民治的重要障碍,阻碍广大公民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的主要“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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