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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之道以及早熟的中西法律文化互动说

中庸之道以及早熟的中西法律文化互动说


陈永苗


【全文】
  中庸之道以及早熟的中西法律文化互动说
  
  中西法律文化交汇以来,各种解决方案流派纷纭,令人难以自持。然左右逢源、最受欢迎的“调和说”、“互动说”,虽历经百年有余,依然停留在号召和主张的层次,没有建构一个成型的学说体系。各种该类学说衣冠之下,空疏如也。相反倒是执于一端的西化派为中国法律现代化做出卓越贡献。
  其实这种学说是在中国传统中道之道影响形成的,却未能得其神髓,而是“庸俗中庸主义”。孔子所说的中庸,是指过犹不及,恰到好处的状态或达到此种状态的行动取向。然这仅是“圣人”能抵达的境界,如果“用其中于民”(《中庸》第六章),能够出现的仅是“折衷主义、平均主义、不彻底主义、庸碌主义、庸俗主义、妥协主义、甚至所谓的投降主义(冯友兰,1940),只能引起孔夫子的悲叹:“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庸也》)。 因“人人可成尧舜”而将中庸之道推广为社会普遍遵守的原则,流弊颇多。
  “中庸之道”的这种宿命自有其结构性的社会根源。中庸之道是规范单一的小农社会的产物,由于泛道德主义,作为理性的行动取向,以道德为最终目的,从而充当了道德伦理的“工具理性”。按照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Weber,1993)中的分析,工具理性的伸张,必然会衍生价值非理性的后果,反之亦然。在中国传统集体主义社会中,个人被视为群体的一分子,而没有个体性。为了群体的安全和秩序,个人的利益、自由遭到限制,因此,主张“节制”的中庸得以膨胀,与其具有内在、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所植根于的道德准则也得以泛化。道德的泛化也进一步促使“中庸之道”的变异,迷失、乃至于根本上的颠覆。曹敏在《论复兴中华文化几个似是而非的观念及复兴之道》尖锐地指出这种流弊的表现说:“一、就因为中国文化开始就走“双即双融”的中道,并没有先走偏道为中道造成实践的条件,使中道不易实行,而实际上难免要走偏道,由于受标榜的中道的限制,又不能放开脚步走偏道,结果反而弄得双即双非;二、不仅如此,正由于不能实行中道而又坚持中道的方向,结果在社会上有产生另一种流传极广的流弊。这一种流传极广的流弊,就是所谓“模棱两可”、“不辨识非”、“模模糊糊”“不进不取”种种有悖于中道的假中道,而此假中道,实是造成中国人不进步,安于现状、妥协、种种惰性的最大的弱点。”所谓的“互动说”就有此等特征和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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