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赃款去向之证明:梳理常识和举证原则

   2、辩称为单位拉工程,购买价值一万八千余元的礼物送给发包方的一负责人华某;经查,华某对此事坚决否认。
   3、辩称购买近八千元的礼物送给有业务关系的上级机关某人,但拒绝说出其姓名;因此无法查证是否属实。
   4、辩称用于给上级领导刘某发X工程的奖金5千元;经查,刘某收到过其给的Y工程的奖金5千元。
   5、辩称在业务往来中请人吃饭,用掉了五千元,但举不出具体的人和事;因此无法查证是否属实。
  据查,该分公司有分别由三个财务管理的小金库,帐目混乱,曾有毁坏票据的情况。胡某所辩称的事项,均无帐目或记录等书证证实。
  二、认定意见
  由于对胡某辩称为公使用的多数款项,既难肯定,又难完全否定,则有不同认识。
  首先,在基本观点上的分歧是:一方认为,胡某采用加大支出、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款,贪污行为清楚,当其实施了贪污行为并实际占有了公款,如无反证证明确为公使用或意图为公使用,则可以视为贪污行为已告完成,如不能证实其公用性质,应按贪污定罪处罚;另一方认为,贪污之构成,须有贪污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结果,还须有贪污故意,而且对贪污犯罪构成的认定必须证据充分,一不能单纯的以行为手段定罪,二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认定系个人非法占有,对其辩称的赃款去向,如无充分证据对其辩解予以否定,即确实查明赃款去向,就视为证据不足,不作犯罪处理;第三方认为,要区别情况,综合认定,如果根据现有证据基本能建立其非法占有的信念,则可按贪污确认,如果从证据事实和情理判断不能排除其公用可能,则不定罪为宜。
  其次,就具体情况逐笔分析:第一种情况,一方认为,为职工利益,实属正当,按理可用公款,即使在小金库中开支,也无惧被人检查,依常识,不需也不会将非法手段弄来的赃款为他人作嫁,应认定贪污;另一方认为,这世上有什么事不可能呢?虽然双方在时间上不能吻合,但至少证明了有此事存在,既然不能以充要的证据来反驳,就应该从轻发落,不宜定贪污。第二种情况,一方认为,辩称的收礼人否认,则证实胡某狡辩,应认定贪污;另一方认为,从目前社会风气看,应当说有送礼的可能,且收礼人如承认即犯受贿罪,则 收礼人否认应在情理之中,故不能当然排除其送礼的可能性,不宜定贪污。第三种情况,一方认为,胡某拒绝提供赃款去向,无法予以核查,则应认定贪污;另一方认为,虽无具体对象,但可能是实情,且不排除为公因素,不宜定贪污。第四种情况,一方认为,胡某的辩称已被对方证言证实为假,应认定贪污;另一方认为,细节上的差错可能是记忆的差错,既然对方确实收到过5千元,则不应断然否定此5千元非彼5千元,不宜定贪污。第五种情况,双方意见相同,因无证据证实是否为公吃喝,应定贪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