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法律的否定之否定式的矛盾使人权不能真正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充其量人们所能享受到的只有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和存在于日常习惯、伦理中的由道德自发规范的那部分。这个社会里被法律限制的那部分人权变成了真正的人权,不能说不是人权的可悲。要想真正实现人权,怕要到自由人自由联合的社会了。
也难怪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 。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的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可见上述悖论直接结果使人权被异化了。它本来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现在却变成了自私自利的工具。
四、 人 权 与 理 想 社 会
从古到今似乎每个伟大的哲人都为我们描绘了他自己的社会理想。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孔子的大同郅治到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无不如此。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即构建在对现实社会弊端的揭露基础上。它们都按一定逻辑展开并推导出一个先验式的理想社会,并且那里的人生活得总比现在好。特别是共产主义所设想的,那里的人不仅有丰富的物质生活,而且人们扬弃了异化,树立了人的尊严,实现着人的价值。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及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也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作为社会的人即合乎人的本性的人的自身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彻底的、自觉的、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丰富成果的。”这不正是我们人权概念中所包含的吗?
人权是普遍权利,它意味着所有的人只要是社会中的一员,不论在种族、阶级、信仰、肤色、财富、性别、国籍、知识、能力等方面有何具体差异,皆一律平等,拥有人之作为人的同等价值和尊严。如果这种平等超越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而形成国家社会的运作原则,那么这个社会不是共产主义又是什么?
人权是人类相互认同的结果。在这种认同中包含着和谐的因素。现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基于利益冲突是对抗的。表现在权力与义务的对抗,个人与社会的对抗,个体与群体的对抗。所谓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只是表面的、一般的。人权虽然在人与人对抗中产生,但它却是要求人与人之间和谐统一。当然这种和谐绝不是中国小农式的和谐,没有商品交换,没有强烈的利益冲突,人只是义务的主体,只附属于君权及其类似的权力。人权所昭示的和谐是合乎人的本性的。人们互相认同对方的价值,尊重对方的尊严,宽容对方的个性。享有权利是人们的义务;履行义务是人们的权利。这种和谐中“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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