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平等的人才享有人权
异化这片恶土是不能产生有尊严、有价值、有个性的人的。真正成为人权种子的是商业社会的精神内核:自由、平等。他们不仅是人权产生的条件,也是人权产生的精神内核。
自由、平等源于人们交换中的共同利益及要求,交换领域中的人们互相交换自己的商品,以达到双方满足;人们互相服务。这种过程在双方意识中这样出现的:“⑴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⑵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⑶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8] “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9]
这种共同的利益决定了某种主张的共同性。即要求交换双方资格平等、人身自由。因为交换中,每个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10]这样,个人就是完全自由的,“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的出让财产。”[11]“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媒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12]此外,以契约为媒介在互相交换时,双方的平等身份是不可缺少的,否则只能是一方占有另一方。
在交换价值中,人才能与他人一样实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本质——平等、自由地占有对方(其实也是占有自己)。
可见,人权自产生就离不开商品经济。一方面商品经济异化劳动使人失去做人的资格,另一方面交换商品却使人们懂得要求人权,要求自由、平等。人权也正是在商品经济这个矛盾的扬弃中产生发展的。如果说异化是人有史以来的生存状态,那么商品经济(特别是交换)却为人们追求自身的价值,打破“不成其为人”的局面提供了平等、自由的有力武器。所以人权不出现于其他时代,而出现于商品经济统一天下时,看来决非偶然。
(三)人权的内涵
上文所讲的异化问题是人权产生的反作用力;商业自由、平等又给人权提供精神基础。但这些远远不是人权。他们是不能直接产生人权的,人权只能是类本质和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正如商品经济中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而有共同的平等、自由的要求一样;异化社会中的人,基于其仍然为人,异于其他生物,而要求对类本质的重新占有,以成为真正社会人,真正的去生产生活。这才是真正的人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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