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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法制的挑战和启示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呈现明显的不平衡性。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到了全球份额的绝大部分;就其本国而言,服务贸易出口也占据了全国出口总额的绝大部分。而发展中国家则长期处于服务贸易的逆差状态。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各国不同程度地实行限制外国服务业进入的政策、法律和做法,主要表现在:开业权限制、经营权限制、税收歧视、补贴、外汇管制、公民出入境限制等。这些限制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于是关贸总协定(GATT)将服务贸易纳入了谈判议程当中,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二、 GATS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是与关贸总协定平行的独立的多边贸易协定,调整前述四种类型的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其全部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框架协议,由6个部分,39个条文组成,它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成员国基本权利和义务,是GATS的主体和实质部分;第二部分是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清单,它规定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本国服务业部门和分部门,具体承担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以及限制条件。这一部分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第三部分是框架协议的8个附件,规定了某些重要服务贸易部门的多边自由化规则,是GATS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GATS已被列入WTO所管辖的框架协议的附件1,要求WTO成员国一揽子接受。④
  三、 GATS与中国法制的冲突
  中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是与对外开放紧密相联的。目前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主要有:商业、金融(银行、保险)、旅游、咨询、运输等。但对进入服务领域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品种或商业存在的形式(如限制外商持股比重)有种种限制。总的来说,中国服务贸易开放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目前开放水平并不低。服务贸易的增长不仅有赖于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更新,也得力于政府的立法规范和政策引导。由于我国服务贸易不发达,立法状况也不容乐观。虽然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些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广告法》、《律师法》、《会计师法》、《民用航空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然而,从整体来看,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仍存在种种不足:1.立法数量偏少。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服务贸易立法还未形成体系,有不少领域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这是由于我国一些服务部门多年来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和经营,政企不分。服务企业不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竞争,而是作为行政命令的执行者进行服务行为,其业务管理活动未以法律方式规范,而直接以行政措施来调整。另一方面,我国出台的一些涉及服务贸易的法律大多只对相应领域最为根本的问题有所明确,还有待于制定配套法规真正落实。2.有些规范制定得不合理。有些法律法规在指导原则、立法精神、内容和技巧方面与国际规范尚存在不小的差距。这表现在,有的服务部门还未打破国家垄断的局面,有关法规、规章从保护垄断、限制竞争出发,规定了一些与国际规范相悖的内容,如:旅游、运输等服务性收费方面规定了对外国人较高的费用。3.缺乏透明度。各地各部门的内部文件仍在发挥着重要作用。4.法规之间冲突严重。我国服务贸易方面法规中大部分是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在制定它们时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为自己设定权利,使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空隙和矛盾,引起法规冲突。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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