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提单
①
保函 ②
担保
第一种情况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隐瞒货物明显瑕疵签发清洁提单,给收货人造成严重损失,此种情况下保函无效。这是《汉堡规则》规定的存在欺诈的保函无效,《汉堡规则》也仅对承运人﹑托运人共同欺诈收货人的情形作出规定,对其它情形下的存在欺诈的保函未作规定。
第二种情况是托运人向承运人隐瞒货物存在的严重﹑明显瑕疵,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种提单到达收货人手中,承运人往往要承担巨额赔偿。托运人利用保函把货物质量瑕疵转化为表面包装瑕疵,把赔偿责任转嫁于承运人身上。如果因为存在欺诈而认定保函无效则对承运人造成严重不公,因为承运人本身是受欺诈方。此种情形的存在欺诈的保函,并不是《汉堡原则》中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此时的保函应受
合同法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达成由托运人补偿的合意,托运人有欺诈故意,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承运人作为受害方有撤销权。承运人不撤销合同,该合同有效。如果此时保函提供人是第三人或由托运人和第三方共同提供,因第三人担保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而享有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权。
但是,不论是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欺诈收货人还是托运人欺诈承运人,当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按提单交付货物时,都是承运人先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再依据连带责任关系或有效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在承运人构成保函欺诈场合,承运人不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四.我国海商法的完善
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效力的规定,本文认为对
海商法作出修改,增加对保函效力的规定应从整个
海商法体系上完善,而不应是单纯地增加条文,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 扩大对“清洁提单”的规定。《
海商法》应明确“清洁提单”除对货物表面状况不加任何批注的提单外还包括带有外包装有轻微瑕疵,有“不知名条款”等不直接影响货物质量的批注的提单,而且这种提单应在银行顺利结汇。通过明确“清洁提单”的扩大解释,可减少为换取清洁提单开具保函的情形发生,因保函发生纠纷的机会也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