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理论与实践中对在
专利法中应否设置严格的道德伦理标准是有争论的。反对者的意见提醒我们,鉴于
专利法浓厚的技术色彩,对其的公序良俗评价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人为地设置技术发展的障碍。但这不足以彻底否定
专利法中相应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只是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发挥影响。国家授予一项技术以专利权的行为,即是意味着法律对其的赞许,国家公权力对其的保护。此种赞许与保护如不包含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判断标准,则有悖于我们的立法目的,破坏法律的基础。从此角度,我国《
专利法》第
5条作为
专利法中唯一涉及对技术专利保护进行伦理调控的条款,其设置是必要和应该的;其采用的弹性表述也是适宜、合理的。[7]
总之,基因技术的研究、运用需要伦理调控,基因技术是否应当获得专利保护也需要伦理角度的思量。然而,伦理道德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民族、宗教、历史及文化等诸多方面,还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些都大大超出了
专利法可能涉及的范围,无疑
专利法已经不可能独自担负起捍卫人类伦理的责任。就像西方关于堕胎、死刑的争论一样,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只能在国家和社会的系统协调体系中逐步认清、解决。我们在此探讨各种基因技术伦理议题的目的不仅仅是告诉人们哪些可以做而哪些不可以做,更多的是希望大家培养科学道德意识,不但要学习科学知识,更要学习如何澄清、印证此科学知识的价值,成为一个具有责任感的参与者。
注释:
[1]参见高建伟、须建楚:《论基因的专利法律保护》,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17—18页。实际上,关于基因技术发明专利的种类,理论及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划分,其原因在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主题本身即是一个开放性概念,会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伦理评价的变化而变化。
[2]TRIPS协议第27.3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