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对动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的规定更多地是从避免增加农民的额外负担、提供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水平角度出发,而并没有产生如国外那般激烈的、尤其是针对动物是否会因此受虐待的伦理争论。毫无疑问,这与各国社会风俗、历史传统密切相关。伦理准则本身就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色,没必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2.关于转基因微生物及基因遗传物质的专利保护
1993年我国专利法首次修正后,化学物质被正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尽管我国专利法对微生物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5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的相关规定,微生物作为“生物材料”的一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当然转基因微生物因而也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对基因遗传物质的专利保护在我国则较为复杂,也是近年产业界和理论界研究、争论的热点。实际上我国专利立法已为基因遗传物质打开了保护通道。就像微生物一样,“遗传物质如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都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因而也可以像其他化学物质一样被授予专利。”[3]实践中,全国基因专利申请已达数千件,仅上海联合基因科技集团公司截止2001年3月就已申请了近3700项基因专利;但至今国家专利局尚未授予一例专利权。目前行政主管机关对授予基因专利存在三大顾虑,其中在伦理层面存在着“对人体基因授予专利是不道德的”的反面意见。[4]异议人士认为,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是一种现代形式的奴隶主义,相当于将人类的人身作为了权利人赚钱的工具,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纯属误解,基因本身并不是物质生命,基因专利不同于如胚胎、克隆人似的“生命专利”,对其授予专利是在他人自愿捐献的基础上克隆人体基因,以后无限制地用来造福人类,而不会影响个体的自决权,不会造成人身控制。
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在即,面临着国际间愈演愈烈的基因专利抢夺战;同时98年下半年最初提出基因专利申请的一些企业已经提出了实质审查要求,三年的实审期即将届满,目前专利局加快了这一领域的政策准备工作,在对欧美国家进行考察之后,我国的立场已经日益明确化,如倾向于对具备明确功能、可实现产业应用的cDNA,在申请产品专利的同时授予序列本身专利权,而任何只是简单提纯、分离所得的基因序列将被排除出专利主题范围,同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基因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实质审查标准的制定上。不过对基因专利的最终态度和具体审查标准仍有待于新的《审查指南》出台后方能明朗。等待的时间将不会太长。
3.关于基因诊疗方法的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