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贞操,尚无明确的定义,贞者,坚定不移之义,操者,纯洁之操守品行,贞操连用,即指对纯洁之操守品行坚定不移。贞操是封建统治者对妇女的性操守的苛刻的、非分的、非人道的道德要求,贞操观反映的是一种典型的男女不平等的封建道德观念,它与现代道德观念尤其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格格不入。带有封建色彩的贞操为现代人所批判,然而,批判仅仅限于道德上,将该批判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上,显然是很不妥当的,毕竟法律与道德是有很大区别的。
对于道德领域内的贞操,暂且不论,但是本案原告方提出来的贞操权在法理上的探讨却很有价值。假如贞操权属于法理上的概念,那么他毫无疑问将归类为人格权之一种。从字面理解,贞操权即权利主体保持对纯洁的操守忠贞不二的权利,这个概念显然很模糊。该权利可以应该为贞操,但是贞操并不具有法学上的意义,让贞操成为客体,在法律上受到保护显然有违法的精神。
但是法律并不因为一权利客体与现代法精神背离而认定该权利的不存在。隐私权现在已被许多国家确立为人格权之一种,假使某人的隐私中的很大部分为此人贞操方面的内容,法律是否因为贞操的封建色彩而不予保护呢?因此,笔者认为,贞操完全可以成为贞操权的客体,贞操权应为人格权之一种。理由如下:
(一)、道德上的排斥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禁止。
贞操权假如成立,很显然属于私法领域,在这一领域的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即视为合法。公民维护自身的贞操,法律并未禁止,只是背离了道德的准则。人们常说:法律只是道德对人的最低标准。此话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至少它可以肯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道德对人的要求一般比法律低。
有学者称,对贞操权的保护有悖于现代道德观念。贞操权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权利,在讨论它时显然已经默认它的合法性,对它的保护何谈有悖现代道德观念呢?因此,我认为应该是“对贞操的保护有悖于现代道德观念”才合适。
(二)、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
民法通则》第
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保障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它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贞操自古有之,封建社会男子强迫自己的妻妾严守贞操,否则将触犯家法,为家族和社会所不容。可以说,封建社会的贞操实为封建社会所特有的强行法所规范。当代社会,家法与封建陈法旧律一去不复返,倍受贞操困扰的妇女也已获得解放,但是我们不能够以另一种强行法规定贞操的彻底不存在,不允许妇女讲贞操,这似乎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真理哪怕再向前走一步也成谬误。要尊重妇女,首先从尊重妇女的权利开始;要维护妇女的权利,就要彻底赋予妇女对自己贞操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