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贞操权索赔案中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保坚
【全文】
一 案情回溯
1998年8月15日,29岁的王丽(化名)参加深圳某公司的英语俱乐部,结识定居于澳大利亚悉尼市的男子李伟(化名)。该男子利用邀请王丽欣赏澳大利亚风景照的机会将王丽诱骗至其住所处,在卧室里,李伟强行将王丽奸污,此后,李伟又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在卧室、客厅以及卫生间对王丽多次实施强奸行为。8月16日凌晨,王丽趁李伟上卫生间之机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将李伟抓获。
1999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伟犯强奸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伟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深圳中院重审。
深圳中院于2000年6月9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深圳中院于2000年6月9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2000年11月10日,王丽全权委托金永泉律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伟侵犯原告王丽的贞操权,要求法院判决李伟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
2001年1月11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李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李伟赔偿王丽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过低,也依法上诉。
据报道称,此案属于我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适逢最高院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故该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很大争议。笔者现就争议的几个焦点阐述自己的看法。
二 贞操权的归属
在本案中,原告方和法官都提到了贞操权,但是贞操权仅是学理上的概念,法律条文并未提到贞操权,包括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如何认定贞操权,侵犯贞操权应不应该赔自然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