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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思考


杨铁山


【全文】
  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思考
  【内容提要】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一大特征,但证据同时也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互结合的产物,任何一种证据都不可避免的有不真实的可能。对证据的采信要防止先入为主。同时,要避免以主观臆断的事实作为逻辑推理的前提。
  【关键词】证据的采信  证据客观性  主观因素
  【案情及证据】
  被告人门苏华,系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外事办公室主任。1993年3月初,该研究所所长洛长生,接到国家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兼中国殡葬协会副主席李舒珊的电话,李因组团出国考察,要求洛帮助兑换一些美元,当时未说明兑换比率及数额。洛长生将此事交给门苏华办理,并告诉门,这件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研究所”曾于1992年卖给深圳一公司火化炉四台,其中有进口炉一台,总价值人民币230万元。该公司支付美元42万元。“研究所”收到货款后,存入一个以非正当途径开设的外汇帐户中。门苏华计划从这个帐户中为李舒珊兑换美元现钞。)
  同月,恰逢沈阳信达粘扣带有限公司向“研究所”借贷美元8万元。门苏华遂提出要信达公司经理周立海帮忙换3万美元现钞。周因急需美元,同意了门的要求。
  1993年3月10日,“研究所”由外汇帐户向信达公司转帐11万美元,并接受信达公司提供的抵押:人民币68万元。同时,周立海将从北方航空公司以1∶8.5的比率兑换到的3万美元现钞交给门苏华。
  门苏华将这笔美元入帐后,于1993年3月24日独自一人携款前往北京,在李舒珊的办公室,与李以1∶5.8完成交易。在对兑换数额的供诉上,门苏华与李舒珊的说法不一致:门苏华一直肯定交给李舒珊3万美元,收到李的人民币17.4万元。李舒珊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说门苏华交给他的是2万美元,他给门人民币11.6万元;(法院开庭时,门苏华对证据提出异议,要求李舒珊出庭质证,李表示同意)在第二次开庭时,李舒珊并未到庭,而是寄给法官一份情况说明,在这份材料中,李称门苏华交给他的是3万美元。这份证据经过了当庭宣读,公诉人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此证“未能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为由,未予采纳。门苏华的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供了李舒珊使用美元的情况:李曾经先后五次组团出国考察,其中四次分别将4000-5000美元以1∶8.9换给考察团成员,另外一次以相同比率兑换1500-2000美元给考察团成员;李还在美国购买电脑一台,价值1500美元,在香港用美元兑换港币6000元,购买摄像机一台;1998年李退休时,还剩美元3000元。李舒珊支出美元总计在2.35万-2.8万之间。以上证据取自检察机关询问李舒珊和负责替李舒珊经手美元的范家岳的笔录,但检察机关并未将上述材料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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