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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院自身监督

  笔者认为人们所祈求的司法公正的愿望的实现不仅仅只要有一个制度完善的健全机构的存在,而且必需审判人员拥有合乎实现“法官独立”基本要求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同时,它还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所营造的文化氛围,更需要一个依法治国的政治环境。
  作为社会行为主体——人的素质是价值实现的先决条件。人的素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人的自然素质,如体质、智力等因素;二是人的社会素质,包括学识、技能、思想、道德、文化等因素。二者的完美结合体现出人与社会的最佳联结,且通过人的有效行为体现人的价值,突出其对社会的贡献。在这二者之中,人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是解决“为什么做及怎么做”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人民法院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部队转业军人;二是行政改行人员;三是政法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这三种人员素质结构从机构组成本身来讲应该是一种最佳结合,他既解决了法官从业的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问题,同时又会使法官的业务综合素质得到极大增强。然而事与愿违的是,由于行政人员“行政思维”的理性、主观判断先行的工作方法,淡化了法院严谨执法的力度。由于职业思维的定势往往使行政改行及部队转业的法官以行政管理和军队管理的思维模式来对待业务要求很高、专业性强的审判工作,而且这部分人占据着法官人数的绝大多数和重要的岗位,因此,他们在工作中有意无意地糟蹋了法律的威严。我们不得不说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为行政权渗透到司法审判系统提供了天然契机,为“权大于法”创造了有利的外在环境。
  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可以说是审判机关的权力机构,它的主要组成人员正是上述人员,所以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法院系统的行政模式。这种机构会因其组成人员的素质不符合法律的根本要求而使其职能发生异化。但是从审判委员会自身的功能和职责来讲它是合乎司法公正需要的,只是我们必须大力提高其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合乎法律公正的客观需要。从我国现有的国情出发,一味简单的谈论审判委员会的存废是脱离实际的空谈。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它有一个观念的转换及法制逐步健全的过程。再加上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也不是在短时期内说能够做到的,所以说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监督机关及复杂案件的裁断机关仍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不过我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进行转换职能的变革。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其主要职能应是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为司法公正提供一个内在的、稳定的、有效的监督机构,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法及枉法裁判,杜绝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加强前置的业务指导工作,一改过去那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对各位审判委员来说不但应当尽可能地深入案件具体审判实践当中去,而且要不断总结各种不同案件的审判经验和规律性并通过经常的业务学习传输到每一位法官中。也就是说,审判委员会将不再是裁断者而业务的指导者和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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