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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院自身监督

  健全的法院组织机构是法院独立审判权力分配的承载体,既包括权力的行使,又蕴含权力的监督。我国法院组织法尽管明确界定了法院内部权力的实施与权力的监督的制约关系,然而它仍然未能将内部监督权提高到足以制衡权力实施的高度,表现为监督权的弱化。从而无形提高了外部力量的监督度,使不必要的监督漏洞在滋长并逐步蔓延、扩张,要么造成监督力的异化,要么让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讼累之中,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受到极大的浪费,违反司法效益原则。所以,人民法院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将审判实施权、审判监督权平列,从管理机制的高度加强其自身的有效监督。
  对法院而言,确保司法公正、强化自身监督取决于三方面机制的健全: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有效监督;二是法院内部审判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三是人民法院大力提高审判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精简高效。三者相互作用共同维系司法审判权能的公正廉洁。这三方面机制的健全是法院自身监督发挥效应的主体因素。
  从人民法院机关内部的职能监督来看。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间、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既要讲究分工,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因而,这种监督更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使它能从多层面、多角度堵塞司法腐败滋生之源,为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法院的职能监督表现为审判的监督,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律赋予当事人以上诉和申诉的权力,人民检察院享有抗诉的权力。在这种监督机制条件下,一方面,各类案件的审判员都必须以严谨、审慎、法律至上的勤勉态度做好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公正审判,抑恶扬善,伸张正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内部必须建立权责明晰的管理机制,防范和杜绝错案、冤案的发生。在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层面中,监督主体有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其中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居于行使监督职权的核心地位。审判委员会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杜绝司法腐败、弘扬正气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法院长期以来使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受到了愈来愈多的质疑,甚至于说它在今天已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羁绊。尽管学术界对这种观点褒贬不一,但是它将影响司法公正的关节问题——法官素质凸现了出来。
  三、法院自身监督的效应的显现应着眼于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法院级别管理体制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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