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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院自身监督

  我们可以从社会舆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产生影响力中更能够清晰看到其中的弊端所在。《南方周末报》曾经报道:江西某地发生的一例轰动全国的强奸案件,就案件本身而言并不复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定罪量刑,而由于种种原因使其经历了一审、二审到再审的多重反复,该案到最后又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才让人们认识到其中的症结所在——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是案件复杂化的主要根源。在该案所涉及的被告当中不但有一般地方新闻单位而且还有某中央新闻单位。可见,某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及其业务素质的低下使舆论监督效应误导的概率大大提高,不但未能发挥其应有权能,促成司法公正的顺利运行,相反却催化了腐化的滋长。法院的审判员时常会因为舆论压力而成为法律的俘虏。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为“讼”所累,而且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及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众所周知,国家目前对新闻媒体与法院关系未能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位,况且,新闻媒体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二者的矛盾日益加剧使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预期和实际成效之间距离加大,甚至偏离原有的价值取向。一方面,传媒监督司法的不当会抑制法院审判工作的主动性的发挥而形成对传媒的依附,提高了司法公正对法院外因素的依赖性;另一方面,法院也会以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将媒体的舆论监督舍弃而不顾,我行我素、将错就错。
  另外,权力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也可能因利益趋动而以所谓监督而干扰法院的公正司法。总的来说,处在社会变革时期各种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造成社会监督机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异化的总根源。所以,我们应准确地把握好社会监督在行使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时的最佳临界度。这也是合符经济效益原则的。
  二、健全的法院组织机构是高效司法的保障
  独立司法审判权的行使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它不但要求人民法院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一个设置合理、科学,健全而又运转灵活的高效组织机构;而且要一个同法制建设相适应的外部环境。其中实施权与监督权相互制衡的健全法院组织机构的存在是根本性的重要问题,它能有效地防范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司法审判权的异化。当然,人民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还必须在确保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们知道独立的司法审判权是保证人民法院加强自身监督的保障条件。一方面,它使人民法院拥有一个充分施展其权能的空间;另一方面,它又能够使人民法院为确保其独立的主体性而更廉洁于操守,以维护自身的公正形象来迎得公众的支持。为此,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不但从外界的空间,而且从内部机制的领域为人民法院的自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各界外在监督约束人民法院司法权的压力,降低了社会资本的投入,使社会总体效益得到提高,合符社会发展效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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