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法院自身监督
李祖全
【全文】
析 法 院 自 身 监 督
常德师范学院法学系:李 祖 全
摘要:司法公正不仅需要加强法院外部的监督,更要强化法院自身的监督力度。法院自身监督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显现,理智地看待它,有利于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完善,提高司法效能。
关键词:自身监督、司法公正、素质、效应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公正、公平构成了人们的第一需求。人民法院作为确保人们获取公正、公平的国家机关在社会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是防范、整治司法腐败的良方。同样,司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和自律的作用日益凸现出来。然而,我们在注重监督手段的实施过程中,决不能忽视监督所带来的社会价值效益。本文试图从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角度,阐明其中的社会效应及其合理性,为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一、人民法院的自身监督有利于建立高效、公正的社会运行机制,确保司法行为价值效益的提高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适用机关主要是将国家所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充分行使,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实现其社会价值。法始终与国家权力相联接,法的适用过程就是将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主体身上得到充分显现。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现代化的管理都离不开监督。法的适用所要求的权力同样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它既需要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处理好权力的集中和平衡之间相互关系,又需要有关其它机关和社会性群体的监督。我们在比较这两方面监督的社会效应时,不难发现这其中的有效性存在着差异,若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出发对二者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自身监督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合理分配权力,降低成本,提高权能的综合效益。同时,它更具有直接性、针对性,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出最佳效益。
我们常说“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唯一底线,足见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之高,人们期待着清廉的司法环境。作为主要司法机关之一的法院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它是“底线”中的最后防线。公平、公正是确保高效的前提和条件。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工作就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审判的公正合法。法院自身的监督的价值效应主要取决于监督能否合符主体需要,做到有的放矢、击中要害,以及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我们之所以强调法院自身监督的重要性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内行”在专业领域的权威性,我们暂且叫它为“专业监督”。这种监督既能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减低其它社会资本的浪费,又能做到法院内部投入成本在量上的降低及其最佳效益的发挥。当然,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内外双层监督机制的制衡,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作为一类国家机关同样需要内外双层机制的监督。但是,我们在比较其中二者效用高低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内在机制能确保社会效益的最佳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