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曼的一体化法哲学思想是对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历史法学派三个传统学派的结合。他强调历史法学派对发展特定历史类型法律的作用不同于霍尔综合理论中对以经验为依据的社会法学的研究,这与他所从事的法制史专业是有联系的。伯曼分析了三个法学派之间的主要分歧,“实证法学把法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工具,自然法学派把法看作是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概念中的体现,历史法学派把法看作是历史上正在发展的民族精神的体现”,认为这三个学派分立的原因在于每个学派都宣扬自己是优于其他学派的,这种对优先地位的追求加深了它们理论与体系的分歧。因此,把这些法学派统一起来最需要做的就是减少它们对自身优越性的断言,承认它们曾“相互影响”。
博登海默的统一法学体系更是综合利用法学的“过去全部历史”。在霍尔的基础上,博登海默又有创新,他描述最经典的语言是:“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进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历史上的许多法律哲学都是整个法理学大厦的组成部分。他认为应该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贡献”,来建立一门综合的法哲学,人在历史上的经验说明,解释法律制度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进行,“法律不可能在一个封闭的和不可知的容器中健康成长”。博登海默还对法律的多样化以及理性和经验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进一步说明了建立统一法理学的必要。
五、统一法学的思想的局限性
统一法学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诠释法律,综合了法律的价值、形式、社会控制事实等方面来认识法律,对于完善法哲学体系的构筑,加强法律效用在实际中的发挥,衡量法律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统一的法学开放、自由、多维的思维方式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较之于其他法学流派,统一法学的思想是一种研究与认识法哲学的方法的创新,但是,其对于法学思想内涵的挖掘的贡献是有限的。
统一法学综合运用了以往法学流派所应用的各种研究方法,来对各流派理论的侧重点进行了分析,运用各派的研究方法去消化、融合其思想,这是统一法学欲使任何流派一体化的武器。统一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其实是合并,但是在历史上盛行的每一法学流派的繁荣都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试图抹煞它们的界限达到一体化是不切实际的。同样,可能未来任何一门新兴的法学流派也将是一定社会环境的需要,想在统一法学这个不封闭的“容器”中把它们全部装进去也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境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