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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效力作用与市场规范

  第四、沟通服务作用。公证的沟通服务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服务。要求公证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指导法律事务双方当事人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为主体资格证明、资信情况证明以及合同协议类等公证事务即属此类。二是市场要素之间的沟通服务。要求公证人员谙熟各类标的物或流通物的制作和流通规律以及行情,以便遇到此类业务能够辨别真伪快速出证。三是对知识经济的沟通服务。如对商标、广告、专利权、著作权的公证, 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
  公证的沟通主要是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威效力和公民心目中对其形成的公信度来实现的。公证这一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关的神圣职责本身,具有公权特征的至高无上的力量,这种公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就形成了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乃至建构民商信誉的基础。
  公证的服务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 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行使证明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这种证明权因主动性较强,理所当然地转化为以服务的方式进行,更益于人们接受。
  第五、证明监督作用。公证的证明作用主要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合法性。是以公证书为载体,实现其服务目标的。公证的监督主要是对现场活动程序和内容的监督 。因而主要是对法律行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证书对抗第三人的广泛性。二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活动规则的灵活性。三是现场监督公证的公开性。四是活动的阶段性与证词发布的即时性。五是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多为要式法律行为。现场监督公证包括招标、拍卖、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票认购证抽签等五大类。
  证据保全也属于现场公证活动,从作用上分析主要是证明亦带有监督的性质,证明的对象主要是法律事实。
  公证的证明监督作用在于:通过依法对法律事实的证明活动为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预防或解决纠纷提供服务;通过对法律行为的现场监督活动,保证法律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践中得以实行。
  三、建立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
  公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服务领域是极为广泛的,在民商事务中的积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针对当前公证法规不够健全,公民公证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要着重构建公证法律体系,建立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党的政策引导,提高公民特别是领导者的公证意识。由于我国受长期封建制度的影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解放以后人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一度背离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的强国富民政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种经济成份应运而生,古老的公证制度焕发了生机。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证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领导者和市场管理者尚缺乏法制意识和公证意识,也由于公证行业受自身体制的影响,缺乏应有的规模和宣传力度,相当多的领导机关和市场核心与主体尚不知公证为何务,至于它的效力和作用,就更不得而知。加之多数领导者习惯了人治的传统做法,认为以言代法、权高于法做事痛快,依法办事往往会遇到阻力和障碍,凡此种种,都给公证制度的顺利推行造成了妨碍。从全局和总目标上看,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发展公证事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提倡通过党的政策引导提高公民特别是领导者的公证意识,这是因为:第一、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是制定宪法与法律的前提和指导。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执政党意志的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二、公证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公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非诉讼措施,在民商事务中的公信力是至高无上的,是维系民商规范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立法原则的重要措施。第三、执政党的政策较之法律在稳定性上是有区别的。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党的政策就有根据社情民意适当调整的灵活性。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适用党的政策和行政法规。因此,对人民群众在改革开放或市场经济活动中涌现的诸多新事物,法律未规定的,公证应据党的政策规定予以公证。这是公证与人民的利益、党的利益一致性的体现。第四、党的政策还应引导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高公证法律意识和运用公证手段处理市场经济运行中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自觉性。这是党通过宏观和微观管理手段实现对经济和社会集中统一领导的有效途径。也是摆脱日益繁重的日常工作、腾出精力抓大事的有效方法。因此,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民商事务,而公证法律手段是最轻捷有效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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