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证的作用
公证对规范市场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宣传咨询作用。规范的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完善的法制保障体系。而完善的法制得以有效的贯彻实行,其前提又是系统而有效的法制宣传和咨询。公证员凭借自身掌握的系统地法律知识和对市场比较熟悉等优越条件,细致地、不厌其烦的向公民开展法制宣传和咨询,使公民具体地而不是一般地,形象地而不是抽象地接受和掌握法律知识,潜移默化、细雨润物,收到较好效果。如一些实力较强的公证处重视法制宣传和咨询工作,有计划地印制《法律法规汇编》,印制法规宣传资料,向公民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法律和公证业务。数年如一日,坚持不懈地开展送法入户、送法上门、送法入眼、入耳、入脑的工作,使公民尝到了学法用法的甜头;还通过以案说法、以证说法的形式,回味不懂法、不学法的苦楚。以身处法律服务一线的公证处为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因其主体既懂法,又知情,针对不同对象宣讲法律知识,入情入理,易为群众接受。
第二、预防纠纷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法律对市场的滞后性决定了市场发展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法人或自然人都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因此,社会、市场乃至法人、社会各种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需要确定较为稳定的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来调整市场主体或要素之间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发达,除了作为专政对象的刑事犯罪由
刑法调整,大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文书需经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坚持公证程序,就能有效地防止民事纠纷的发生,既使出现纠纷,也容易解决。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是真实的、合法的,事实程序比较清楚,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双方当事人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以合同契约公证文书记载了这些过程,这将被视为双方当事人的自律凭证,完整地保存在公证处。凡有自律意识的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凭此预防纠纷的发生。退一步讲既使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无需花更多的精力或时间就可以根据公证文书作出仲裁或判决。这种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给予证明的公证活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有效措施,是健全市场法制的重要基础,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第三、依法规范作用。公证以真实合法为最高原则,不真实、不合法的,无论是虚伪行为虚伪文书或捏造事实,在公证原则面前不能通过,欺诈行为更是不能过关。试想,如果在市场主体或要素之间多几道象公证这样视真实合法为生命的监督程序,制假、造假、卖假、贩假的行为是不是不致如此猖獗呢?假烟、假酒、假药、假汽车、假配件、假钢材、假种子,等等,是否会减少一些,甚至绝迹呢?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矣!公证的依法规范,关键在于有法可依。可惜的是,目前许多实体法尚未规定公证程序。因此,许多部门排斥公证程序,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尚具普遍性。那么,公证是如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或市场要素的呢?就一个具体的合同来说,公证所要求的,是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资格合法,合同内容即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合同的形式即当事人签约行为合法。就真实而言,公证的要求是合同内容真实,当事人签约行为真实。这种以契约制度为基础而发展壮大的公证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已兴盛数百年,业臻完善阶段。而在我国,公证制度远非市场经济一词被人们了解的多,认同的多。而就在这样有限范围内,公证仍然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据业内人士统计,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可达98%以上。由此看来,公证依法规范市场有赖于三个条件:一是民法等实体法需规定公证程序;二是公民有较强的公证法律意识;三是要有一支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的公证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