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行法官特别保障制度
我们认为, 现阶段可以在主审法官中试点采用法官不可更换制和高薪制。
(1)确立法官不可更换制。多数国家实行了此项制度,并已
被实践证明其是保证法官独立处理案件行之有效的做法。在适当时机应在
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免职的事由和程序。法官只要正当行使职权就不应被解职, 防止对法官专断性的开除和调动工作,非经法定事由、 法定程序,法官的身份不可被更换。
(2)实行法官高薪制。审判工作是一项创造性的适用法律
活动,强度和风险均较大, 无论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还是基于确保法官经济独立, 都应当实行法官高薪制。较之一般公务员,法官的工资应高出2~3倍。 同时实行法官高薪制,使法官具有较为优裕的经济地位, 还可以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 吸引更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竞争到法官岗位上来,确立法官职业群体的精英化、 超脱性和权威性。
(3)增加对法官的限制性规定。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
则,在禁止法官兼任人大常委、行政官员、检察官、 企事业单位职员、律师的基础上, 还应禁止法官从事商业及其他以金钱利益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同时实行法官财产申报制度, 法官定期应向其主管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接受主管法院的检查监督, 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实行司法经费全国统筹使用制度
应改变由地方政府负担同级审判机关经费的做法,实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使用制度。
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经费应纳入中央的财政预算,可由财政部商最高院,根据法官高薪制、法官人数、 办案需要及法官所属地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每五年确定一个基数并予以综合,报全国人大批准。 此后每年按照预算,根据隔级垂直管理原则划拨给法院使用。
同时,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必须全额上交国库。 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监督法院系统对诉讼费费用的收取,杜绝其截留和使用。
注解:
①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②陈光中、陈海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第11页。
③因为绝大多数案件在基层法院、 中院和高院就能得到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需经最高法院审理终结。
④《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研讨会纪要》中崔敏教授的发言,《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8页。